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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学校招收、培养、管理国际学生工作,为国际学生在云南学习提供便利,扩大教育对外开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幼儿园,是指经正式批准在云南省设立的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的学校。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按照《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云南省上述学校接受教育或培训的外籍学生。
第四条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云南省的相关规定;应当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规范管理、保证质量。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
第五条 省教育厅统筹管理全省国际学生工作,负责制定招收培养国际学生的政策,指导各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国际学生工作。各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学校国际学生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管,负责研究制定本地区国际学生管理规章制度。省外办、省公安厅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国际学生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国际学生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等各项制度,具体负责国际学生的招收培养与日常管理。
第二章 招生管理
第七条 学校招收国际学生,应当到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并监督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招生学校备案工作,将招生学校名单定期报省教育厅。
第八条 学校招收国际学生,应当制定国际学生招生计划和招生简章,于新生入学前6个月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不得委托或授权中介机构替代学校招生。
第九条 学校按照招生简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招收国际学生,应当对国际学生健康状况、学习意愿、学习能力等进行审查,采取适当形式对其进行考试或者考核。
第十条 学校招收国际学生,应将学生持用的身份证件报州(市)级公安部门核查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一条 学校招收未满18周岁且父母不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国际学生,须要求其父母正式委托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外国人或者中国人作为该国际学生的监护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可以接受以团组形式短期学习(6个月内)的国际学生,但应当预先与外方派遣单位签订协议。团组国际学生未满 18 周岁的,学校应要求外方派遣单位按其所在国法律规定,预先办理有关组织未成年人出入境所需的法律手续,并派人随团担任国际学生学习期间的监护人。
第十二条 学校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和云南省有关规定执行。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学及转学的有关费用规定。收费、退费以人民币计价。
第十三条 学校或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为国际学生设立奖学金或补助,有关情况及时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四条 国际学生入学前,须在规定期限内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不得录取,并及时报告属地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应将国际学生教学计划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选派政治素质好,师德师风优良并适合国际学生教学的师资,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制度。
第十六条 国际学生应当按照学校的课程安排和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考试或者考核。学校应当如实记录国际学生学习成绩和考勤等日常表现。
第十七条 国际学生入学后,经学生申请及学校同意,国际学生可以转学。转学条件和程序由所在州(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学校培养国际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达不到学习要求的国际学生,学校可以提供必要的补习条件。
第十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可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在组织国际学生到校外实习或实践时,学校须按规定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手续,在国际学生居留证件加注实习地点、期限等信息,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国际学生所持居留证件未加注相关信息的,不得到校外实习。
第二十条 学校参照中国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国际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并开展学籍管理工作,为达到考核要求的国际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国际学生管理机制,由校长负总责,一名副校长分管具体工作。
第四章 校内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可为国际学生提供食宿等生活服务设施,建立健全并公布服务设施使用管理制度,并加强对食宿等生活服务设施的管理检查。国际学生在学校宿舍外居住的,应按学校和当地公安部门规定及时到居住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对国际学生开展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国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的教育,帮助其熟悉和适应学习、生活环境。学校须在开学报到时与国际学生签订关于遵守中国法律和学校校纪校规的告知书。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任何机构及个人均不得在校内开展并组织任何与宗教有关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属地教育、公安和外事部门报备招收的国际学生名单,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属地教育、公安和外事部门报备颁发毕业证书的国际学生名单。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国际学生,学校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校对国际学生做出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当按规定报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按照公安部门规定协助办理后续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建立国际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第二十八条 国际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州(市)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此规定制定属地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实施细则,指导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做好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在国际学生招收和培养过程中出现违规违法行为的,由教育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国际学生,由公安等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教育厅、省外办、省公安厅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省教育厅、省外办、省公安厅其他有关留学生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一)、云南省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登录入口 (二)、云南省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https://ysjy.ynjy.cn/ynedusso/#/login (三)、幼儿园教师班级管理心得体会范文(四篇) (四)、云南教师信息管理系统入口:https://sso.ynjy.cn/ (五)、浙江省中小学教师教育培训管理平台入口:https://pxglpt.zjedu.gov.cn/ (六)、湖南省中小教师发展网管理平台入口:https://sts.hnteacher.net/Account/Login?ReturnUrl=%2F (七)、河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系统:http://jsd.hateacher.cn/Areas/AdminLTE/login.html (八)、青岛市教师教育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入口:http://jsjy.qdedu.net/login (九)、青岛市教师教育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http://jsjy.qdedu.net/ (十)、青岛市教师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入口地址:http://jsjy.qdedu.ne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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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河南财政金融学院:
为深入贯彻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结合我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施总体安排,省教育厅继续实施高中教师全员培训引导发展计划,重点加强我省普通高中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省教育厅继续实施高中教师全员培训的示范性项目,计划对1200名普通高中教师开展100学时/人的岗位培训任务,引导各地加大对高中师师资队伍的培训力度,全面提升高中教师整体队伍素质和水平,推动高中新课程标准的深入实施。
二、培训对象和遴选要求
充分发挥省级培训的骨干培养和示范引领作用,重点对普通高中一线中青年骨干教师开展培训者培训和岗位培训,引领和促进各地普通高中教师全员培训的广泛开展。示范性项目培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体育、音乐、美术7个学科。各地市分学科参训名额分配表见附件。
各地遴选推荐的参训学员应具备以下条件:热爱教育事业,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素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校级以上骨干教师,具有引领本地、本学科教师专业发展的能力;男教师年龄不超过55岁,女教师年龄不超过50岁。
三、培训内容和方式
重点加强普通高中教师的职业道德修养,增强依法执教意识和能力,提升教育教学、教学科研方面的综合素质,帮助广大教师整体把握、准确理解新的课程标准,有效实施高中新课程改革。
采取混合培训模式开展培训工作,按照集中培训(7天)与网络研修(50学时)相结合、校本研修与教学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融理论学习、实践操作、校本研修于一体,切实保障培训质量。
四、项目承担单位
高中教师全员培训示范性项目继续由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原河南教育学院)承担培训任务。项目承担单位要认真制定示范性培训项目实施方案,严格遴选确定网络研修平台,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各地要按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权限,加强对辖区内高中教师全员培训工作的统筹管理,全面贯彻落实五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基础教育教师全员培训制度,有计划、有步骤、分批次的开展普通高中教师岗位培训工作。普通高中学校要制定本校教师培训规划,重点开展好校本研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
五、培训经费
省教育厅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支持高中教师全员培训的示范性培训项目。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培训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专款专用。示范性培训项目参训学员的差旅费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报销。
六、其他
请各地根据示范性培训项目要求,选拔符合培训条件、参训积极性高的教师参加培训,于4月12日前通过“河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管理版)”上报参训学员。具体培训时间、地点由培训单位另行通知。 ;
河南省中小教师继续教育管理系统教师端入口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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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办,有关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河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河南省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培养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教师〔2015〕881号)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小学教育专业全科教师管理办法(试行)》(教师〔2016〕411号)要求,为认真贯彻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公费师范生培养工作实际,现就做好小学教育专业全科教师即我省首届公费师范毕业生(以下简称“全科教师”)定向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领导
自2016年起,我省以培养农村小学全科教师为载体,启动实施了河南省地方公费师范生培养政策试点,这是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推动乡村教育发展,促进我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举措,小学全科教师培养工作不仅为乡村学校培养一批“一专多能”的全科师资,实现对乡村教育的精准扶贫,加大乡村教育师资的补充力度,更是小学教师教育的一项重大制度变革。全省教育大会要求各地要以更高站位、更宽视野、更远眼光谋划教育发展,着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今年,首届全科教师即将毕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我省师范生公费教育的重要意义,要切实把教育优先发展战略落到实处,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密切合作,精心制定本地全科教师即2019届公费师范毕业生定向就业方案,为全科教师“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教得好”营造良好氛围,完善条件保障。设岗县人民政府要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内,严格按照协议规定提供岗位,及时为其办理聘用、入编等相关手续,纳入编制和岗位管理,切实履行就业协议,保证符合毕业资格的全科教师到乡村教学点任教。
二、规范培养,严格毕业资格认定
全科教师由承担培养任务的高校按照我省公费师范生教育的相关规定进行培养,全科教师在毕业时应取得如下毕业资格(2019届符合毕业资格全科教师毕业生信息汇总表见附件):
(一)本届专科层次全科教师即2019届公费师范毕业生,经过3年学习,按规定要取得毕业证书、教师资格证书。
(二)全科教师师范生因生病、应征入伍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取得毕业资格的,本人需提出申请,经培养院校同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三、理顺机制,加强定向就业管理
(一)全科教师师范生取得毕业资格后,由培养高校按照对应协议地开具就业报到证(2019届毕业生非定向招生,因此开具就业报到证应严格按照协议地而非户籍地),依据与设岗县签订的定向就业协议书履约任教,并承诺在农村从事小学教育工作6年以上。各设岗县要认真落实全科教师有关政策,鼓励全科教师长期从教、终身从教。
(二)全科教师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当地教育等部门批准可在县域内乡镇以下(不含乡镇)农村小学、教学点之间流动。
(三)全科教师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和脱产本科。
(四)全科教师如确因身体原因需终止协议的,按协议约定解除协议。
四、按规履约,严格违约处理
(一)全科教师要严格履行协议,未按协议到设岗县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须按协议规定向协议地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50%违约金,超过缴纳时限,还须支付滞纳金,由设岗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办理解约手续,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备案;故意违约且拒不办理解约手续者将违约事实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二)全科教师未按协议完成规定服务年限的,根据协议规定须按不足服务年限折算,向协议地退还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50%违约金,超过缴纳时限,还须支付滞纳金,由设岗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办理解约手续,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备案;故意违约且拒不办理解约手续者将违约事实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三)违约金由设岗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收缴、管理、使用,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公费师范生的履约管理、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等相关工作。
(四)全科教师因毕业资格问题不能如期履约的,可按照如下规定处理:
1、2019届专科层次全科教师师范生因特殊原因未能按照培养高校所规定的基本学制(专科三年)获得毕业证书,经本人申请、培养院校同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暂缓履约,1年内继续在校完成学业,在培养高校规定的学习期内获得毕业资格后,同时,由培养高校按照对应协议地开具就业报到证,方可到协议地履约任教。超出培养高校规定的基本学制的学习费用由全科教师即公费师范生本人承担。延期学习1年仍未能取得毕业证,按违约规定处理。设岗县可解除定向就业协议,由培养高校追回所享受的公费师范生教育的所有费用并交纳50%违约金,超过缴纳时限,还须支付滞纳金;故意违约且拒不办理解约手续者将违约事实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2、2019届专科层次全科教师师范生当年因特殊原因未能按规定取得教师资格证书,但是符合普通高校毕业条件准予毕业的,可在1年内继续考取教师资格证,暂缓履约。1年内取得教师资格证后,经本人申请,可凭与设岗县签订的定向就业协议书,同时,由培养高校按照对应协议地开具就业报到证,随2020届全科教师师范生到设岗县报到,设岗县审查毕业资格后,方可安排编制岗位。如果1年内仍没有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按违约规定处理,设岗县可解除定向就业协议,并由培养高校追回所享受的公费师范生教育的所有费用并交纳50%违约金,超过缴纳时限,还须支付滞纳金;故意违约且拒不办理解约手续者将违约事实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五、强化服务,完善激励措施
(一)村小、教学点属偏远地区,生活保障条件相对艰苦,各设岗县要落实国家和我省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优惠政策,对毕业后按照协议到村小、教学点从教的全科教师,设岗县要积极出台地方政策,为全科教师提供办公场所、周转宿舍等必要的教育教学条件和安全的生活条件。要拓宽投资渠道,解决好农村教师住房保障问题。鼓励各地探索制定寄宿制学校教师补助和延时服务津贴发放办法。
(二)服务期内的全科教师享受******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和人事部等部门《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三)加大对全科教师专业成长的支持。在评先、表彰、职称评聘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
(四)全科教师在村小和教学点工作满6年后,城市、县镇教师岗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要优先安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工作优秀的全科教师。
未尽事宜,请与河南省教育厅教师教育处联系。联系人:刘会强;电话:0371—6969179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