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交税费减免税款结转#免税款#需要#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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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款需要结转吗
提示:

减免税款需要结转吗

法律分析:需要,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需要结转到未交增值税。末需要把进项税、进项税额转出、销项税一起进行结转,这样才知道需要交多少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减免税款月末如何结转
提示:

减免税款月末如何结转

问题一:减免税款怎一样结转到未交税费 减免税款先做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营业外收入再做月末结转:
借: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 未交增值税
这样未交增值税就是扣除减免税款以后的实际应交增值税。

问题二:应交税金-- 减免税 科目年末是否结转? 并不是年末要结转所有应交税金科目,因为12月计提的税金,都是1月才交的,所以年末肯定是有余额的,但是应交增值税科目应当结平,余额转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其余科目也应该一一检查,如果和下月应缴纳金额有出入的,就应该好好查原因了。
上述航天服务费,本应该在减免时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金”,然后随增值税其他明细科目一并结转,结转后应该无余额。

问题三:进项税额与减免税额需要结转吗? 电脑软件做账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各专栏都有余额,年末需要冲销各专栏余额,最终只余额下进项税余额(年末进项税留抵)或零(年末有应交税款,转入未交增值税)。如果不结转冲销,只看余额是没有错的,但是各专栏余额会结转下年,越积越大,所以年末最好做结转冲销。

问题四:减免税的税金,怎么结转 计提时,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
结转时,
借:应交税费-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补贴收入

问题五:销售额2万以下免税了,月底如何结转呢? 你是对的,月末将营业外收入转入本年利润的贷方
应交税金已经结转过了呀,前一个“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580.73”与后面的“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580.73”是相对应的,借贷正好抵消。

问题六: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月末帐户要结转吗 要的啊,如果本月不交,下个月交的话,则要写上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问题七:月底应交税费减征额应怎样结转 结转分录正确。

问题八:我公司本月有增值税减免税额330。进项,销项都没有。月末如何结转? 没有应交增值税,暂时不用填写抵减税,等以后有了应交增值税再填写申报抵减。
第二步分录暂时不做,等抵减以后再做。
你上面的“贷:管理费用(红字)”,已经在贷方不能红字。

问题九:请教各位,如果当月有减免税的,月末结转未交税金怎么结转 5分 增值税与成本和利润没有关系。实际上不需要设置”未交增值税“这个科目,那么,月末结转未交增值税就不用做了。

问题十:请教各位,如果当月有减免税的,月末结转未交税 可以问财务的。

减免税款月末如何结转
提示:

减免税款月末如何结转

减免税款月末结转方式如下: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减免税额月末不需要结转,当应交增值税免税时,属于一种国家补助性质的利得,按会计准则应该计入其他收益。会计分录如下,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额。减免个人所得税需要满足条件如下:1、免税的范围主要包括奖金、国债、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等;2、减税的范围主要包括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所得税退税流程如下:1、准备申报;2、确认信息;3、填报数据;4、计算税款;5、提交申报;6、退税。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第十四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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