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残值率最新规定
固定资产残值率最新规定: 固定资产净残值率没有特定数值,以前旧的会计准则上一般国内企业的固定资产残值率是5%,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折旧年限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摊销年限限制,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固定资产残值率最新规定
固定资产残值率最新规定是指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为5年;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5、电子设备为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第十七条 纳税人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租赁费的扣除,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二)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以及安装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可以一次或分期扣除。无形资产是指纳税人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运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存货、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房屋折旧残值率是多少
房屋折旧残值率一般为5%。(内资企业5%,外资企业10%)残值率是固定资产的残值率。残值就是固定资产报废的时候的价值。残值率如下:1、钢筋混凝土结构为0;2、砖混结构一等为2%;3、砖混结构二等为2%;4、砖木结构一等为6%;5、砖木结构二等为4%;6、砖木结构三等为3%;7、简易结构为0。残值率这个概念主要是围绕固定资产的一种比率,在固定资产不能再继续使用或者有需要进行核算时,进行的一种对比,即围绕固定资产的收入与支出,做一个总结,以现有价值除以购入时的价格,再乘以百分之百,就是所计算的固定资产的残值率。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房屋,是人建造的以供居住的建筑物,一般有墙壁和屋顶,内部则区隔出房间,但也可不隔间。房屋是家庭的基体,是人类生存的寄托,在屋内可避开外界一切干扰,可抵挡各种天气变化,还可和自己的亲人享受自在的生活。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逐渐损耗而转移到商品或费用中去的那部分价值,也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使用固定资产而在其使用年限内分摊的固定资产耗费。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是计提折旧的前提。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使用寿命是指固定资产的预计寿命,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应计折旧额是指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残值率5%怎么算折旧
法律分析:月折旧率=尚可扣费的月数/预计扣费的月数总和X100%;或者是月折旧额=月折旧率X(原价-预计净残值)。1、年限平均法:月折旧额 =(固定资产原值 - 预计净残值)/ 预计使用年限/12。2、工作量法:月折旧额=当月工作量X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固定资产原价X(1-预计净残值率)/ 预计总工作量。3、双倍余额递减法: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 - 累计折旧)X月折旧率 月折旧率=2 / 预计便用寿命/12固定资产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