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湘钢一中

湘钢中学在湘潭市排名第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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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钢中学在湘潭市排名第一。 湘钢一中,全称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子弟中学,是湖南省重点中学,湖南省示范性高级中学。随湘钢建厂而诞生,创建于1960年,其前身为湘钢子弟中学,几经变迁,1976年更名为湘钢一中。 2006年8月校企分离,移交湘潭市教育局直属管理。现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7万平方米,教职员工425余人,学生6000余人。2013年11月获北京大学“中学校长实名推荐制”资格。 2015年4月,湘潭市教育局正式启动湘钢一中领办市十二中项目,湘钢一中集团办学迈出实质性步伐。 学校坚持“崇善向上、博学笃实”的校训,倾力打造“学习乐园“、“书香校园”和”精神家园“,是湘潭市区基础教育的龙头,正朝着与国际接轨的三湘一流名校阔步迈进。 湘钢中学特点 湘钢一中是湖南省示范性高级中学,1960年由湘钢企业创办。其前身为“湘潭钢铁厂子弟中学”,1976年更名为“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子弟中学”。 学校于1964年秋至1966年11月曾委托地方管理,2006年8月校企分离,学校正式移交由湘潭市教育局直属管理。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湘钢中学

湘潭市一中为什么不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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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国家法令法规 1、教育部〔2015〕5号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对于违反规定的中小学校,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悲剧发生在补课期间,湘潭市一中的周六的补课不具有合法性,补课造成学生学习压力过大,以导致悲剧的发生。 2、未成年人在校学习期间,学校是学生在校期间的完全监护人,在校补课期间发生意外坠亡,学校需负全责。《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该生放学后长时间滞留并在校发生意外坠亡,学校监管失职、督促失察、监护不到位。 3、学校的校舍存在年久失修、建筑不规范(没设置防护网)。《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4、学校缺乏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引导学生心理健康成长的工作机制,湘潭市一中没有对该生进行心理健康的教育了解,且没采取积极干预措施。《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学校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应当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积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应当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消除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方法和措施。第十二条规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室,配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辅导等服务。 二、学校存在严重的管理问题 1、监控室形同虚设!经查看公安取证,该生在六楼徘徊时间长达十几二十分钟,来来回回四次,第一次探出头去看看,缩回来抱头蹲下,第二次攀爬出去再攀爬回来,在走廊上来回走动,第三次攀爬出去双手反扣护栏往下看,再攀爬回来,抱头蹲下,第四次攀爬出去绝然跳下……期间,如果监控室正常值班,就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挽救!!但没有,这种失职导致的后果如此惨重,性质极其恶劣(此过错不可饶恕,令人发指)!!政治态度极其不端,责任意识极其缺失! 2、教学楼的安全护栏形同虚设,不符合中小学校的建设要求,反而利于攀爬!护栏墙体部分约1.2米,不锈钢栅栏间隔距离可同时钻过两个成年人! 3、周末期间,事发教学楼没有及时上锁,虽然每一层楼都安装了下锁装置,但仍然是形同虚设,六层楼里没有哪一层上了锁,导致放学一小时后还有孩子在教学楼出入,为该生提供了死亡便利! 4、家校沟通机制运行不畅。6点多家长发现孩子放学后没有按时回家,在家长群(201814家长群)询问放学情况,班主任在群里要家长联系电话,说明学校根本就没有保存学生提供的家长联系方式(家长曾给校方提供过两人以上的联系方式),根本没有建立完善有效的家校联系制度,紧急情况下居然是通过这种方式联系家长!! 三、学校教育问题 1、学校办学的价值取向是“立德树人”,对学习成绩下滑的学生,做了什么努力,怎么做的,过程依据是什么? 2、公安案情反馈会上提到,学生情绪波动起伏不定已有至少半年以上的时间,从去年到现在,学校没有发现,没有谈话,也没有通知提醒家长学生的在校异常。 3、学校对于留守或寄养的学生,是否建立了危机干预库,该生是否入库?是否有常规谈心谈话及记录?是否有日常思想动态跟踪及记录?是否定期向家长反馈异常信息及鉴定安全告知书?皆无! 四、紧急救援问题 1、事发后,没有通过110平台报警,而是打了干警的私人电话,程序上是否合法合规?且从事发到出警,间隔近半个小时。 2、放学时间距事故发生时间有1个小时,学校没有清楼。 3、下午7点多才通知家长,离事发2个多小时。学校危机排查时间是正常排查时间的3倍还有多!学校处理不及时、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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