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大V”诋毁5位卫国戍边英雄,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关注
确定取消

“清澈的爱,只为中国!”5位卫国戍边英雄的事迹持续刷屏,引发无数网友点赞。然而,拥有250多万粉丝的微博“金V”@辣笔小球 却在个人账号中发表恶意言论,歪曲事实真相、诋毁贬损英雄事迹。经过调查,2月20日,南京警方发布通报,已对仇某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仇某某将承担怎样的责任?新华日报·交汇点新闻记者咨询相关法律人士,就此案给出分析。

警方:涉嫌寻衅滋事罪,微博“大V”已被刑拘

2月20日,南京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2021年2月19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网民“辣笔小球”在新浪微博发布恶意歪曲事实真相、诋毁贬损5名卫国戍边英雄官兵的违法言论,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南京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开展调查,于2月19日晚将发布违法言论的网名为“辣笔小球”的仇某某抓获。经审查,仇某某对博取网民关注,在微博上歪曲事实、诋毁贬损5名卫国戍边英雄官兵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南京警方已对仇某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

江苏镜见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单爱萍指出,本案犯罪嫌疑人为微博大V,其言论造成的范围广大,社会危害性大。此前已有案例多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不法行为人做出处罚,而本案直接依据《刑法》规定作出刑事拘留处理。

律师:本次案情危害性大,未来或将承担刑事责任

结合本次案情,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紫艳指出,南京警方此次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仇某进行刑拘,这意味着仇某已经涉嫌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的行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明确规定以寻衅滋事罪进行定罪论处。

单爱萍也认为,网络空间也是公共场所范畴,对于仇某某歪曲事实、诋毁戍边英雄的起哄、闹事行为,破坏了社会网络秩序,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可以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目前,这一案件正处于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后期会随着案件程序发展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并最终经人民法院判决。

李紫艳进一步分析,仇某某的违法言行是利用信息网络对戍边烈士进行辱骂,引起了广大网友的愤怒,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对其采取刑事措施后,公安机关将对其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侦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很可能提起公诉,仇某某如构成刑事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梳理:已有多起诋毁英烈案,判决多为公开道歉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信息显示,近年来,全国有多例运用法律保护英雄烈士及相关信息的典型案例。

2019年4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就李某公开发表侮辱四川凉山救火牺牲烈士言论一事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同年5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在省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2019年4月,霍某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对四川凉山烈士救火牺牲一事公然发布带有侮辱性的不当言论,诋毁凉山烈士的品德和形象。当年8月,河北省保定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并当庭宣判,被告霍某通过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2019年10月,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向杭州互联网法院,就瞿某某通过网络平台销售亵渎董存瑞、黄继光形象贴画一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当年11月,判决瞿某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库存、不得再继续销售案涉贴画,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中第一百八十五条对英烈人格利益的保护有明确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此次“@辣笔小球”事件,在网络上持续热议。网友“@律师一姐”表示:“但凡事都有一个底线,一个人的言行一旦击穿底线,无论法律或是道德、情理,都是不容的!”“@Lawyer·熊承星”认为:“粉丝多就表示责任重!尤其对于微博大V,任意一条微博动辄有几十万甚至更高浏览量,你们掌握着更大的‘话语’权,发表言论时更要谨慎。如果内心道德约束不了自己,起码要遵守法律底线!”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站在律师的角度,单爱萍认为,“对于此种行为的处罚力度会越来越大,相关法律制度也将越来越完善。”

来源:新华日报全媒体记者 胡安静

编辑:宁宁

上一篇:微博_4

下一篇:没有了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