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师范大学奖学金评定细则
山东师范大学奖学金评定细则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努力实践、奋发成才,培养德才兼备、又红又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山东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山东师范大学正式学籍,在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 第三条山东师范大学优秀本科生奖学金(以下简称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对获奖学金的学生,学校颁发证书,发放奖金。 第二章奖学金的类型、比例和金额 第四条优秀学生奖学金设一等、二等、三等和单项四类。 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按参评学生总人数的10%评选。 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按参评学生总人数的12%评选。 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按参评学生总人数的18%评选。 优秀学生单项奖学金按参评学生总人数的10%评选。 第三章评选条件 第五条参加评选的学生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无违纪违法行为。 (三)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勤俭节约。 (四)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当学年必修课、限选课无不及格现象。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良好,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六)热心社会公益,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第六条参加评选优秀学生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的学生,德育成绩应分别达到前40%、50%、70%,并按学习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产生。 第七条单项奖学金分为学习进步奖、社会实践奖、创新创业奖和特殊贡献奖。符合第五条基本评选条件且未获得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者可参评单项奖学金: (一)学习进步奖 思想品德优秀,学习较上学期在班级内提高10个及以上名次,且未获得一、二、三等奖学金者。 (二)社会实践奖 积极组织或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成绩突出者。 (三)创新创业奖 积极参加创新创业活动,成绩优秀者。 (四)特殊贡献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评特殊贡献奖: 1.热心为同学服务,在学校、学院或班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者。 2.见义勇为,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受到有关部门表扬者。 第八条在某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只要具备第五条基本条件,可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且指标单列。 (一)参加政府部门主办(导)的国际级或国家级科技竞赛获奖的团队核心成员前3位可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级一等奖(金奖)获得者,可申请获得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国家级二等奖(银奖)获得者,可申请获得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国家级三等奖(铜奖)获得者,可申请获得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 (二)在SCI、EI、SSCI、CSSCI收录刊物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者,可申请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在中文核心期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者,可申请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出版著作的,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等级。 (三)在其他方面表现突出、在全省乃至全国具有较大影响、为学校争得重大荣誉的学生,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奖学金等级。 以上三类学生,若同时符合奖学金评选的全部条件,则按就高原则评奖。 第四章评选机构、原则和程序 第九条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组织实施,各学院负责初评推荐,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最终评审确定。 第十条为确保评选结果的公平、公开、公正,所有评选工作遵循自下而上、民主评选的原则。 第十一条评选程序: (一)学生申报。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年级学生评议小组审定。 (二)学院审核。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通知要求,严格审核,确定本学院拟推荐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工作部(处)。 (三)学校评审。学校进行审核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第十二条每生每学年只能获得优秀学生一等、二等、三等和单项奖学金的其中一项。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学习成绩以教务处提供为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和实施。 以上内容参考 山东师范大学-山东师范大学优秀本科生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
山东师范大学奖学金评定细则
1.第一章总则 2.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努力实践、奋发成才,培养德才兼备、又红又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 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山东师范大学正式学籍,在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 4.第三条山东师范大学优秀本科生奖学金(以下简称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对获奖学金的学生,学校颁发证书,发放奖金。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不含留学生)。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每人奖励人民币 8000 元,省政府奖学金每人奖励人民币 6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