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狗狗

在深圳区内,有什么狗狗是禁止养的???详细点
在深圳区内,有什么狗狗是禁止养的???详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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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区内,有什么狗狗是禁止养的???详细点

在深圳市内的禁养犬类有二十七种,分别为:藏獒、比特斗牛梗、阿根廷杜高狗、巴西非拉狗、日本土佐犬、中亚牧羊犬、川东犬、苏俄牧羊犬、牛头梗、英国马士提夫、意大利卡斯罗、大丹犬、俄罗斯高加索、意大利扭玻利顿、斯塔福; 阿富汗猎犬、波音达犬、威玛猎犬、雪达犬、寻血猎犬、巴仙吉犬、英国斗牛犬、秋田犬、纽芬兰犬、贝林登梗、凯丽蓝梗、中华田园犬(土狗)。 扩展资料: 《深圳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实行圈养,禁止户外活动: (一)单位饲养的犬只; (二)待销售的犬只; (三)带入特区并经特区运往内地的犬只; (四)从内地带入特区,尚未按本规定办妥有关手续的犬只。 第二十五条 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戴市城管部门制作的号牌; (二)为犬只戴防护口罩; (三)佩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看管; (四)即时清除犬只排出的粪便。 参考资料来源:深圳罗湖区政府——深圳市禁养烈性犬名单

深圳对于“养狗”都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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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对于“养狗”都有哪些规定?

当今社会,养宠物成为了越来越多人们的喜好,很多人是觉得宠物非常可爱,可以给生活增添乐趣;也有的人是想要改善生活中时常觉得孤单的状态,因此来养宠物让自己的生活更加充实而消除孤单的感觉。而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以后,也爆发出各种各样的养宠物不规范的问题。 养宠物不文明现象随时可见对于养宠物,我国各地也纷纷制定了各种约束管理制度,比如出门带宠物的时候,需要给宠物栓绳同时由成年人牵引;在户外宠物的排泄物需要宠物主人及时清理等等。而这些制度由于难落实,监管受到限制,使得很多养宠物的主人都不以为然,并且无视这些规章制度,出门不栓绳,宠物随地大小便也不清理等等不文明的养宠物行为越来越多。 深圳养狗规定越来越完善对于养宠物的行为,深圳也制定了越来越多的规定来约束宠物主人。在深圳除了带宠物出门需要拴绳、及时清理宠物的粪便等等常见的规定以外,在深圳还有饲养5个月就必须办理证件的规定,同时深圳还推出了电子犬证,宠物主人通过扫码来进行宠物信息的登记,并办理证件,更加方便快捷。在深圳,人们不得饲养一些烈性犬只,比如藏獒、牛头梗等等品种的犬只都是不得饲养的,一旦被发现,就会被没收,还要根据程度处以不同的罚款。 养宠物还需要宠物主人提高意识深圳的一系列针对养宠物的制度措施,值得在全国推行并实施,来加强对于养宠物行为的管理。但是归根到底,文明养宠物还是需要宠物主人重视起来,提高自己的意识。同时我们在生活中如果遇到养宠物不文明的行为,一定要及时举报,这样才能让宠物主人对于自己的失职受到相应的惩罚。

深圳办狗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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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 带狗到指定宠物医院开具犬只信息证明、注射芯片(自愿)2、 带齐资料到养犬许可登记点(街道办城管科)办理狗证3、 所需资料:犬只信息证明一寸狗狗大头照3张三寸狗狗全身照(四肢站立、侧身、眼睛看向镜头)1张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疫苗本4、 现场取狗牌、等通知取狗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七条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实施强制免疫接种的动物未达到免疫质量要求,实施补充免疫接种后仍不符合免疫质量要求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深圳狗证办理 深圳狗证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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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合作医院处领取《深圳市养犬登记表》并填写; (二)准备好身份证复印件; (三)提供房屋产权书或租赁合同书复印件或居委会提供的在固定住所居住超过六个月的证明; (四)一寸犬头照1张,三寸犬全身清晰照一张; (五)狂犬证(疫苗本)复印件。 深圳地区狗证办理授权点(可免费办理狗证及注射狂犬疫苗) 包括: 一、罗湖区 华南动物总院、翠竹宠物医院、红桂动物医院、泰宁宠物医院旗舰店、东门宠物医院。 二、福田区 福民动物医院、福华动物医院、景田瑞鹏宠物医院、梅林动物医院、上步宠物医院、福强动物医院、下梅林宠物医院、华强北瑞鹏动物医院。 三、南山区 前海瑞鹏宠物医院、后海动物医院、南山动物医院、蛇口宠物医院、中油瑞鹏宠物医院、招商宠物医院。 四、龙岗区 大芬动物医院、大运瑞鹏宠物医院、龙华新区(可在龙华街道办网站上直接申请办理)、深圳北站动物医院、景龙动物医院、梅龙宠物医院。 五、宝安区 宝体瑞鹏宠物医院、宝安区动物医院。 扩展资料: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养犬登记: 第七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的居民,可以养犬。单位养犬的,应当有专门场所和安全防护设施,并确定专人负责犬只管理。 第八条,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到住所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申请养犬登记。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 第九条,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以及市主管部门划定的其他禁止饲养烈性犬的区域内饲养烈性犬。烈性犬的具体品种,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饲养两只以上犬只的,应当符合所在社区或者住宅区相关公约,并出具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饲养的证明。 第十一条对符合条件的居民和单位,区主管部门应当即时办理登记手续,发放养犬登记证及号牌,并为犬只植入电子标签。区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便民原则委托街道办事处或者其派出机构办理养犬登记。 第十二条,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登记犬只的电子档案,记载下列事项: (一)养犬人的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犬只的品种、年龄、主要体貌特征; (三)养犬登记证号码、发放时间; (四)交纳管理费的情况; (五)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的时间; (六)市主管部门规定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养犬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住所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将登记犬只出售或者赠与他人的,原养犬人、购犬人或者受赠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区主管部门办理过户登记。 第十五条,养犬人遗失养犬登记证的,应当自遗失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登记机构补办养犬登记证。 第十六条,犬只死亡或者丢失的,养犬人应当自犬只死亡或者丢失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养犬人放弃所饲养犬只且无法自行安置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场所,并到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街道办事处或者其派出机构应当将本社区居民和单位的养犬登记管理等事项向居民公开。 第十八条,养犬应当缴纳管理费。每只犬每年的管理费为三百元。区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或者其派出机构代收。 第十九条,盲人饲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费;非营利性组织收养流浪犬、遗弃犬的,收养期间免收管理费;饲养绝育犬的,减半收取管理费。 第二十条,养犬管理费用于养犬登记、犬只强制免疫及其他管理工作的开支。养犬管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预算。 参考资料来源: 南方网-深圳30家政府合作宠物医院 免费办理狗证 百度百科-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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