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中区法院法官名单查询
亲,您好。[微笑]济南市中级法院法官名单如下~李勇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一级高级法官1王旭光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2王秀新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二级高级法官3三级高级法官仲维威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4刘延杰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5孙永一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6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孙兆远三级高级法官7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白龙四级高级法官8朱庆祝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9郑玉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10牟宗伟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一级法官11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郜业福12苏维华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13蒋济民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14辛丕华庭长、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15王鸿翔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16李志忠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17四级高级法官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杨芳艳四级高级法官18四级高级法官彭辉副庭长、审判员19郑国栋副庭长、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摘要】
济南市中区法院法官名单查询【提问】
亲,您好。[微笑]济南市中级法院法官名单如下~李勇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一级高级法官1王旭光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2王秀新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二级高级法官3三级高级法官仲维威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4刘延杰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5孙永一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6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孙兆远三级高级法官7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白龙四级高级法官8朱庆祝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9郑玉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10牟宗伟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一级法官11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郜业福12苏维华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13蒋济民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14辛丕华庭长、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15王鸿翔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16李志忠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17四级高级法官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杨芳艳四级高级法官18四级高级法官彭辉副庭长、审判员19郑国栋副庭长、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回答】
请问您是遇到了什么问题呢?【回答】
济阳区人民法院电话号码
法律解析:指经 利害关系人 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一)主体条件: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人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二)客体条件:1.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如发生洪水、地震、战争等情况。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没有回来,也不能认为失踪。2.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其中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三)形式条件。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得口头申请。必须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任何单位与个人没有这个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电话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电话是0531-89256000。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济南中院三法官受贿案:律师送钱“不是行贿”?
法律分析: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根据该规定,行贿罪至少应该包括两个条件:(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2)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实践中,行贿的目的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有资格得到、应该得到的合法的利益,如果不行贿就得不到,或被拖延、被克扣;第二类是没有资格得到、不应该得到的非法利益,如果行贿就能够得到,或能够变相地得到;第三类是介于两者之间,如果行贿就能够得到,或更快、更多地得到,如果不行贿就得不到,或得到得慢、得到的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