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行政审批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5)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5)
提示: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5)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164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15年6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陈敏尔

2015年6月12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经审核,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部分取消行政审批项目6项,下放和部分下放17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层级,转变2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合并9项行政审批项目为2项,新增行政审批事项3项。同时,承接国务院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30项。现一并向社会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坚定不移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行政审批权运行监管,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变相实施行政审批或出现管理真空;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省直机关要加强对承接机关的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检查,防止工作脱节,承接机关要逐项梳理,明确承接机构,健全配套制度,规范审批程序,扎实做好各项承接准备工作。

  附件:1.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或部分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6项)

  2.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或部分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17项)

  3.省人民政府决定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2项)

  4.省人民政府决定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项)

  5.省人民政府决定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3项)

  6.承接国务院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30项)

  附件 1
  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或部分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6项)
序号项目名称法律依据实施机关备注1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不改变产品内在质量的变更申请行政许可《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食盐添加营养强化剂或药物许可《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1号)《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9号)省卫生计生委 3在规定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9号)省水利厅 4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省水利厅 5军工产品储存库风险等级认定和技术防范工程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9号)省公安厅 6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专科学校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及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外的企业、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取消“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事项,其他事项保留。

  附件2
  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或部分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17项)
序号项目名称法律依据实施机关备注1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经营高危)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提示: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144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13年7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陈敏尔
2013年7月28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和《省人民政府印发〈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行政效能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黔府发〔2013〕6号)的有关要求,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省直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清理。经审核,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8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实施机关要将工作重点转移到依法监管上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工作衔接,避免出现管理真空。

  附件:
  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8项)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备 注1省级人才交流会审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贵州省人才市场条例》转变管理方式,通过备案实施管理2水文资料使用审批省水利厅《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加强事中、事后监管3权限内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加强事中、事后监管4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审批省地税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加强事中、事后监管5设立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审批省新闻出版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修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6安全培训机构(二、三、四级)资格认可省安全监管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0号)加强事中、事后监管7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初审或审批省物价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3号)加强事中、事后监管8从事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许可省地方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29号)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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