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控导工程伤亡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2007修订)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2007修订)
提示: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2007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黄河工程的管理,提高抗洪能力,发挥工程综合效益,保障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行政区域内黄河(包括沁河,下同)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黄河工程的管理和保护。

  本条例所称黄河工程,是指黄河的大堤(包括沁河堤、太行堤、北金堤、贯孟堤、温孟滩移民安置防护堤、旧堤、旧坝等)、险工、涵闸、分洪、滞洪、河道控导、护滩等工程,以及各种工程标志标牌,交通、电力、通信、管护、观测、防护林等设施。第三条 黄河工程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精简高效的原则,实行建管并重、管养分离、合理开发、有偿使用。第四条 黄河沿岸依法划定的护堤地、护坝地、护闸地、淤临区、淤背区和旧堤、旧坝等,均归国家所有,由黄河河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第五条 沿黄河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河工程建设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当地群众支持黄河工程建设,协调做好工程建设用地、安置补偿等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第六条 省、省辖市、县(市、区)黄河河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黄河工程的主管机构,行使黄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统一管理黄河河道和黄河工程。

  黄河工程治安保卫工作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第七条 各级黄河河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逐步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黄河工程维修养护体系。

  维修养护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维修养护作业。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黄河工程设施的义务,对破坏黄河工程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堤防管理第九条 黄河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包括:堤(坝)身、护堤地和堤防工程安全保护区。

  护堤地范围的划定标准:

  (一)黄河堤,兰考县东坝头以上,左右岸临、背河堤脚外各不少于三十米;东坝头以下和贯孟堤、太行堤、北金堤以及孟津县、孟州市、温县的黄河堤脚外临河不少于三十米,背河不少于十米;

  (二)沁河堤,堤脚外临河不少于十米,背河不少于五米。

  原护堤地达不到以上规定的,由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标准划出,黄河河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黄河堤防工程安全保护区的范围:

  (一)黄河堤脚外临河五十米,背河一百米;

  (二)沁河堤脚外临河三十米,背河五十米。第十条 禁止在堤(坝)身、护堤地内取土、打井、爆破、开渠、挖窖、挖渔塘、建窑、葬坟、建房、排放废物、废渣、放牧、铲草皮、违章垦植、打场、晒粮、堆放料物、进行集市贸易以及其他有害堤身完整、安全的活动。

  禁止在堤防工程安全保护区内取土、打井、挖窖、建窑、开沟、爆破、葬坟、排放废物(渣)等活动。第十一条 在黄河堤防工程安全保护区外二百米范围内,禁止擅自进行爆破作业;确需进行爆破作业或者在二百米范围外进行大药量爆破危及堤防工程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向当地黄河河务部门申请,由黄河河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在黄河大堤上修建工程,确需修建的,应当事先征得当地黄河河务部门的意见,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编制设计文件,逐级上报,经省黄河河务部门或黄河水利委员会批准后方能施工。

  禁止擅自破堤(坝)引水、排水、埋设管道或修建其他工程。第十三条 在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非防洪工程建设活动,造成工程损坏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原设计标准予以加固、修复、改建;建设单位不能或者不能按时加固、修复、改建的,由黄河河务部门组织加固、修复、改建,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因非防洪工程设施的运行使用,增加堤防工程管理工作量及相关工程防护责任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第十四条 在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内经批准修建的工程,必须符合防洪安全规定,黄河河务部门有权对施工进行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有黄河河务部门参加,签字同意,方为有效。工程运用期间,应当接受黄河河务部门监督。

  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内已建工程,凡不符合防洪安全规定的,管理使用单位必须进行加固、改建或拆除,费用由管理使用单位承担。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2018修正)
提示: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黄河工程的管理,提高抗洪能力,发挥工程综合效益,保障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行政区域内黄河(包括沁河,下同)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黄河工程的管理和保护。
  本条例所称黄河工程,是指黄河的大堤(包括沁河堤、太行堤、北金堤、贯孟堤、温孟滩移民安置防护堤、旧堤、旧坝等)、险工、涵闸、分洪、滞洪、河道控导、护滩等工程,以及各种工程标志标牌,交通、电力、通信、管护、观测、防护林等设施。第三条 黄河工程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精简高效的原则,实行建管并重、管养分离、合理开发、有偿使用。第四条 黄河沿岸依法划定的护堤地、护坝地、护闸地、淤临区、淤背区和旧堤、旧坝等,均归国家所有,由黄河河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第五条 沿黄河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河工程建设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当地群众支持黄河工程建设,协调做好工程建设用地、安置补偿等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第六条 省、省辖市、县(市、区)黄河河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黄河工程的主管机构,行使黄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统一管理黄河河道和黄河工程。
  黄河工程治安保卫工作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第七条 各级黄河河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逐步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黄河工程维修养护体系。
  维修养护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维修养护作业。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黄河工程设施的义务,对破坏黄河工程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堤防管理第九条 黄河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包括:堤(坝)身、护堤地和堤防工程安全保护区。
  护堤地范围的划定标准:
  (一)黄河堤,兰考县东坝头以上,左右岸临、背河堤脚外各不少于三十米;东坝头以下和贯孟堤、太行堤、北金堤以及孟津县、孟州市、温县的黄河堤脚外临河不少于三十米,背河不少于十米;
  (二)沁河堤,堤脚外临河不少于十米,背河不少于五米。
  原护堤地达不到以上规定的,由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标准划出,黄河河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黄河堤防工程安全保护区的范围:
  (一)黄河堤脚外临河五十米,背河一百米;
  (二)沁河堤脚外临河三十米,背河五十米。第十条 禁止在堤(坝)身、护堤地内取土、打井、爆破、开渠、挖窖、挖渔塘、建窑、葬坟、建房、排放废物、废渣、放牧、铲草皮、违章垦植、打场、晒粮、堆放料物、进行集市贸易、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其他有害堤身完整、安全的活动。
  禁止在堤防工程安全保护区内采石、钻探、取土、打井、挖窖、建窑、开沟、爆破、葬坟、挖筑鱼塘、排放废物(渣)等活动。第十一条 在黄河堤防工程安全保护区外二百米范围内,禁止擅自进行爆破作业;确需进行爆破作业或者在二百米范围外进行大药量爆破危及堤防工程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向当地黄河河务部门申请,由黄河河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在黄河大堤上修建工程,确需修建的,应当事先征得当地黄河河务部门的意见,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编制设计文件,逐级上报,经省黄河河务部门或黄河水利委员会批准后方能施工。
  禁止擅自破堤(坝)引水、排水、埋设管道或修建其他工程。第十三条 在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非防洪工程建设活动,造成工程损坏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原设计标准予以加固、修复、改建;建设单位不能或者不能按时加固、修复、改建的,由黄河河务部门组织加固、修复、改建,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因非防洪工程设施的运行使用,增加堤防工程管理工作量及相关工程防护责任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第十四条 在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内经批准修建的工程,必须符合防洪安全规定,黄河河务部门有权对施工进行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有黄河河务部门参加,签字同意,方为有效。工程运用期间,应当接受黄河河务部门监督。
  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内已建工程,凡不符合防洪安全规定的,管理使用单位必须进行加固、改建或拆除,费用由管理使用单位承担。

浅谈河道工程维修养护及施工?
提示:

浅谈河道工程维修养护及施工?

下面是中达咨询给大家带来关于河道工程维修养护及施工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近年来,经过水管体制改革以后,工程维修经费短缺及“重建轻管”的现象基本得到解决,工程的抗洪强度也得到了进一步增强,工程管理水平及工程整体面貌得到进一步改善,与近年来对河道工程进行了高标准的维修养护分不开的。作为水管单位的一名工程技术人员,参与维修养护检查,及对水利维修养护标准的学习,谈一点看法以供大家商榷。
对黄河部分河道工程高标准的维修养护的重视,在维修养护施工中,基本可把工程程序划分为:施工前准备、养护施工阶段、主体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施工过程质量管理、文明施工与安全生产等几个阶段,使整个工程养护施工有条不紊地进行。
1.施工前准备
根据河道工程实际情况,养护公司在养护工程中可使河道工程维修养护同时展开,确保施工进度的顺利进行,可将合同签订的全部工程量进行细化分解,安排落实到工程养护队,由养护队分段分片地完成各项维修养护任务。
1.1人员机构:针对黄河河道工程实际情况,为争取维修施工的主动,养护公司根据工程所处的位置和养护工程量的大小,科学安排养护队伍及其养护人员,对养护人员进行量化分工,实行维修养护岗位责任制,养护队分别进行管理。根据施工合同的要求,向监理部门提供了人员名单及施工设备清单、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按照施工程序和有关要求对有关工程分别进行了现场复测和工程放样,对存在影响维修施工的有关问题及时向监理及水管单位进行了汇报,为工程的顺利进行做好充分的准备。
1.2控导石料选购:为保证控导工程用石质量,组织专人实地考察、选购、订购质地坚硬、重量在30kg以上的石料,报监理工程师批准,签订协议,确保工程的优质石料。
2.养护施工阶段
维修养护任务就是保持工程的完整美观。在控导工程维修养护中,要经常对控导工程进行养护,及时处理表面缺损,保持工程的完整、安全和正常运用。
2.1坝顶维修养护。控导工程坝顶维修养护要求:坝顶平整,无积水洼坑。眉子土培修整齐牢固,土石结合部必须严紧、无陷坑脱缝。排水沟通畅,无水沟浪窝、獾狐洞穴、高秆杂草、散乱石块及其他杂物。坝顶存放的备防石应归垛存放,位置适宜,有利于防汛抢险。石垛应距迎水面坝肩3.0m以上,每垛石料高度宜在1.0-1.2m之间,各垛大小应保持一致。码垛要边齐、顶平、密实、整齐美观,存料前应用干土铺垫平顺坝顶表面,然后对各垛应用白灰标线,并使各垛排列均匀整齐。同时要搞好绿化,植树植草,树木生长旺盛,无病虫害,草皮整洁美观,覆盖率达到95%以上。
2.2坝坡维修养护。控导工程坝坡维修养护要求:坡面平整,无雨淋沟,无荆棘杂草滋生现象,石护坡无松动、塌陷、脱落、风化、冻毁或架空现象。
(1)坝坡养护土方:用于填垫因雨水冲刷造成对丁坝下游侧土坡,土联坝临、背河土坡和石联坝的背河土坡面貌产生影响的雨淋沟。
(2)坝坡养护石方:对坝坡因工程抢险、加固根石、雨水冲蚀、根石走失造成的损坏部分进行整修。坝坡石方的翻修施工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对散抛块石护坡的翻修。如坦石下滑脱落,可将上部残留石料补抛至脱落部位,再将顶部块石部位抛新石填护,最后整修好坡面及坦顶。如因坝胎土被雨水或河水冲淘,形成沟、窝,使坦坡凹陷,可将凹陷部位的石料拆除外移,用黏土回填修复坝胎,然后再用外移石料回填,修复坡面。二是对扣石护坡的修复。扣石护坡出现滑动、鼓肚、凹腰等破坏现象时,应先将破坏部位拆除,沿子石与腹石分放,反滤垫层拆除干净。如有较大的坝面洞、燕子窝时,应用碎石填塞紧密,防止水流淘刷垫层、坝胎土,致使出现新的破坏。三是对重力式浆砌石护坡的翻修。应先将损坏部位的石块拆除,并将石块灌浆缝冲洗干净后,按照护坡施工工艺进行整修。
(3)排水沟维修养护:排水沟存在的问题,一是阻水障碍多,如随意向沟内倾倒垃圾、废渣等杂物;二是在排水坡上放牧、建窖、挖坑取土,引起坍坡、缺口等事故发生;三是杂草丛生,影响排水畅通。因此,排水沟的维修养护内容包括清除排水沟沟内的杂物和对局部损坏部分进行修补,损坏严惩的要进行更新。如坝坡设置的排水沟发生沉陷、损坏,应拆除损坏部位,回填夯实,按原有结构修复坝坡及排水沟。
2.3根石维修养护。根石是坦石乃至整个坝身安全稳定的基础,坡度1:1~1:1.5。坝岸承受大溜剧烈冲刷,易发生根石走失、根石下蛰、根石淘刷、根石坍塌险情,坡度或深度不足时,能导致整个坝岸出险。因此,根石的日常维修养护非常重要。其维修养护内容包括三方面:根石探测、根石加固、根石平整。
(1)根石探测:根据河道整治工程根石探测管理有关规定,根石探测可分为汛前、汛期及汛后探测。探测方法主要采用人工锥杆探测、以点定线确定根石走势。汛前探测坝垛数量应不少于靠大溜坝垛的50%,汛期对靠溜时间较长或出险迹象的坝垛应及时进行探测,汛后探测的坝垛数量应不少于当年靠河坝垛总数的50%。
(2)根石加固:当探测的根石坡度小于稳定坡度时,抛投乱石、大块石或铅丝笼,予以补足加强。抛投量根据探测的平均坡度、设计的稳定坡度及河底所围成的面积乘断面控制长度计算,实测根石坡度陡于1:1时即需要抛根石予以加固。
(3)根石平整:指汛期洪水过后,或枯水季节,水位降低,根石外露。这时要对残缺不齐处或抢险抛石堆积处,加以去高补凹,拣修平整。对乱石护根进行平整时,应大石在外,小石在里,层层错压,排挤密实。2.4附属设施维修养护。护坝地地面平整,边界明确,界沟、界埂规整平顺,无违章取土现象,无杂物;标志牌(碑)埋设坚固,布局合理、尺度规范,标识清晰、醒目美观,无损坏和丢失;水尺无损坏,标尺清晰,基座涂层无脱落。
3.主体工程施工质量控制
3.1土方工程
(1)坝基清理:清理边界应超出设计边线30cm-50cm,坝基垂直清深达到30cm,工程范围内的树木、杂草、其他杂物全部清除运走,并按指定范围内堆放。
(2)土方填筑:基础清理完成后,进行土方填筑。土料土质必须合格,不含杂物,土块尺寸符合要求,应选用少粘性土,不使用淤泥土、杂质土、膨胀土、分散性粘土。铺料按规定要求铺至规定部位,填筑按水平层次铺填,不得顺坡填筑,厚度符合要求;分段作业时,尽量减少接缝,严禁留有界沟;铺料至坝边时,在设计边线以外超填一定余量,控制好铺料厚度和含水量。碾压采用蛙式打夯机或汽夯,夯实采用连环打法。碾压后的土料采用核子仪测定其干密度、含水量,检验合格报监理工程师核定后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防渗体修筑:防渗体又称粘土胎,土质应采用粘性土,必需水平分层填筑,必需逐层人工或机械夯实。
3.2石方工程
(1)干丁扣面石:干丁扣面石选用优质石料,每块石块用手锤和錾子加工,打击口面,石料大致方正。如石块中间有裂缝,则必需打开,否则不得使用,长度在30cm以下的石块,连续使用不得超过四块,且两端必须加丁石。避免出现竖向直缝、通天缝和咬牙缝。干丁扣砌石坡面大致平顺,避免出现“凸肚凹腰”现象。
(2)干填腹石:腹石位于粘土坝胎与丁扣面石之间,面石每扣砌1-2层放腹石一次,随砌随填,腹石低于面石尾部,为保护粘土层,腹石通过抛石槽投放,逐层填实,大石排紧小石塞严,大石排前,小石排后,脚踏不动。每2m2内边放一块立石,立石高出腹石平面20cm,以利腹石上下坯结合。
(3)乱石粗排:要做到丁向用石,层层压茬,结合平稳,禁用小石、平石。前半部不得使用垫子石。尽量避免对缝,不得有通天缝;坡面平顺、大体一致,坦面无里出外拐情况。
(4)散抛根石:以人工为主,石块重量一般控制在25Kg~75Kg,通过抛石槽分层抛投并进行排整,排整做到里外石块咬茬,厚度一致,坡面平顺,重量25Kg~75Kg的大块石主要用于坝体靠流部位,重量不足30Kg的石块禁止在水下使用,25Kg左右的石块总量控制在10%以内,用于填充空隙。
4.施工过程质量管理
4.1在工程维修养护中,进一步完善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对养护人员印发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标准、制定维修养护岗位责任制度。对每一单元工程的重点工序、重要环节,安排专人负责,对影响质量的各种因素,加以严格控制。
4.2为确保工程维修养护质量,在维修养护过程中,实施工程维修养护质量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严格执行水利部有关规范、规程、质量标准,严格把好材料、人员、机械的质量关。
4.3对工程质量实行全面检查制度,成立质量巡回检查小组不定期检查各养护队施工质量,同时做好质量检查记录,彻底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
5.文明施工与安全生产
5.1成立安全组织。在工程施工期间,养护队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为养护队员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器材,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从而保证整个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安全。
5.2要做好安全宣传工作。组织施工人员认真学习上级安全法规和规章制度,明确了安全员抓安全。在全体施工人员中,积极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安全意识,从思想上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5.3严格安全操作程序。各工种严格执行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带有效的安全保护设施,各级安全员认真进行施工前、施工中和施工后的安全检查,消除或避免事故隐患。
5.4开展安全检查。在现场设立了专职安全检查员,按照有关原则,重点检查劳动条件、生产设备、现场管理、安全卫生以及生产人员的行为,发现不安全因素彻底消除。
总之近年来对河道工程高标准的维修养护施工及高度重视,工程的抗洪强度得到了进一步增强,工程管理水平及工程整体面貌得到进一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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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环境污染应该采取哪些措施?
提示:

防止环境污染应该采取哪些措施?

法律分析:
(一)对于工厂的污水、废气、废烟、废渣等有毒气体进行过滤后排放;
(二)外出尽量不用私家车,减少汽车尾气的排放造成的环境污染;
(三)不使用一次性的餐具,节约纸张;
(四)多种植花草树木、不乱砍滥伐。
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有关部门做了哪些柤应措施来保护环境
提示:

有关部门做了哪些柤应措施来保护环境

一、防治由生产和生活活动引起的环境污染,包括防治工业生产排放的“三废”(废水、废气、废 三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产生的噪声、振动、恶臭和电磁微波辐射,交通运输活动产生的有害气体、液体、噪声,海上船舶运输排出的污染物,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使用的有毒有害化学品,城镇生活排放的烟尘、污水和垃圾等造成的污染。

二、防止由建设和开发活动引起的环境破坏,包括防止由大型水利工程、铁路、公路干线、大型港口码头、机场和大型工业项目等工程建设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农垦和围湖造田活动、海上油田、海岸带和沼泽地的开发、森林和矿产资源的开发对环境的破坏和影响,新工业区、新城镇的设置和建设等对环境的破坏、污染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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