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局

药品标签上必须印有规定标志的有
药品标签上必须印有规定标志的有
提示:

药品标签上必须印有规定标志的有

药品标签上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有:药品名称、规格和型号、生产厂商、批号和日期、用途和用法、注意事项、保质期。1、药品名称:标签上必须印有药品的通用名称或商品名。2、规格和型号:药品规格和型号是印在药品标签上的必要信息。3、生产厂商:药品标签上必须标注药品的生产厂家信息,包括生产企业名称、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号码等。4、批号和日期:药品的批号和生产日期也是药品标签上必须印的信息。5、用途和用法:药品标签上必须标注药品的主要功效、适应症、用法用量以及禁忌症等。6、注意事项:药品标签上还应标注药品的不良反应、禁忌症、注意事项等信息以提醒使用者注意安全用药。7、保质期:药品标签上必须标注药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信息,以保证使用者能够及时了解药品的保质状况。

正规药品标签上必须标注的内容是什么
提示:

正规药品标签上必须标注的内容是什么

摘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的规定:
第三章 药品的标签
  第十六条 药品的标签是指药品包装上印有或者贴有的内容,分为内标签和外标签。药品内标签指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的标签,外标签指内标签以外的其他包装的标签。
  第十七条 药品的内标签应当包含药品通用名称、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等内容。包装尺寸过小无法全部标明上述内容的,至少应当标注药品通用名称、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等内容。
  第十八条 药品外标签应当注明药品通用名称、成份、性状、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贮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等内容。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不能全部注明的,应当标出主要内容并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
  第十九条 用于运输、储藏的包装的标签,至少应当注明药品通用名称、规格、贮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也可以根据需要注明包装数量、运输注意事项或者其他标记等必要内容。

市场监管局和食药监局是一个局吗
提示:

市场监管局和食药监局是一个局吗

法律分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药监局是同一个单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为药监局或食药局,主要负责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生产、销售监管。 法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第八条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的,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别
提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别

法律分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做出部分。 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工商局、质监局、药监局、物价局等几个部门合并而成。 在行政体制改革的环境下,很多地方自下而上搞试点,以区县级为单位,一些地方将工商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局“三合一”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含了原来三个部门的职能,行使市场监督管理职能,具体包括了登记注册(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有些地方下放了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安全监管、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商标广告监管、标准计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 法律依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第一条 机构设置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方案提出,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商务部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以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等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组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市场监管实行分级管理,药品监管机构只设到省一级,药品经营销售等行为的监管,由市县市场监管部门统一承担。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保留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承担。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职责划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外保留牌子。将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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