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视频显示,在北京丰台某小区内,有小区居民反映,一男子正牵着一条大型犬在社区里溜达。44岁的社区民警冀亚峰找到该男子郭某,告诉对方五环里不允许养大型犬。当民警询问详细信息时,郭某态度极其猖狂,并辱骂民警:“扒了你这层皮老子弄死你!”视频里还显示,郭某还对着围观的路人大喊“(警察)打人”。情绪越来越激动的郭某在跟民警冀亚峰拉扯过程中,突然将民警狠狠地抱摔地上,致冀亚峰腰椎严重受伤。目前,郭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此事引发舆论声讨,网友一边倒地对这名养大型犬的狗主人责骂。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北京)本市东城区、西城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朝阳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县为一般管理区。郭某当日所牵的狗的尺寸已超标,属于大型犬的范畴,且又属于丰台区这个禁养大型犬的规定范围内,那么首先可以肯定的是民警冀亚峰对郭某进行执法盘问没有任何问题。
在这1分15秒的短视频里,郭某态度极为嚣张,口出脏话,不仅拒不配合,还当众谎称“警察打人”,试图像以往网络上发生的对警察的污蔑那样,引起围观者对警察的厌恶而阻止警察执法,或者网络曝光后舆论不分青红皂白地首怪警察。好在有“好事者”拍下视频,让公众得意了解事情真相,不再受误导的错怪民警。郭某做人的诚信也是丢失一地,还以“我媳妇住这为由”强行狡辩称只不过带狗过来洗澡而已,但事后小区里居民证实该郭某就住在本小区。坑爹坑妈坑老公之后,郭某这是要坑媳妇的节奏吗?
我们看到,郭某是以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郭某触犯妨害公务罪是跑不了的了。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但是有个问题,郭某只有涉嫌“妨害公务罪”吗?笔者看完这则短视频及相关新闻后,第一反应就是他抱摔了民警,造成民警严重受伤,民警虽然是警察,但也是中国公民,那么郭某的行为是不是也属于“故意伤害罪”范畴?
故意伤害罪的定义很好理解,就是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伤害行为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但不论使用何种手段,伤害他人身体的,均属伤害行为。根据司法解释,故意伤害罪有四个条件: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排除对自身伤害);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排除正当防卫等法律允许的损害条件因素)
3.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
4.行为人是主观故意的。
由以上四点,郭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的范畴。
2018年湖南省有这么一起案例可以参考。2018年7月14日,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雨花交通警察大队十四中队民警苗某带领协警唐某等人在长沙市雨花区武广火车南站西广场执勤。被告人胡际林违法停车被唐某制止,胡际林不满,便下车对唐某进行指责、辱骂,并采取抱腿顶摔的方式将唐某摔倒在地,致使唐某受伤。虽然事后被告人胡际林一方积极赔偿并取得唐某谅解,但被告人胡际林还是以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
那么同样的,此事件中郭某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并造成民警受伤后果(“腰椎严重受伤”属于哪种损伤级别还需披露),其行为应该是同时构成妨害公务罪和故意伤害罪,应较重处罚。
此外,笔者查阅相关案例,及与有关业内朋友沟通了解,发现对涉及到警察的妨害公务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虽有量刑,但一般都会“缓刑”。缓刑,顾名思义就是先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也就是说,缓刑期内,对你社区矫正,只要没有出现违反刑法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用再执行了。
缓刑原本一种宽大政策,体现了我国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但现状是,缓刑的执行流于形式,未能充分发挥应有作用,更重要的是,缓刑没有震慑作用,同类犯罪层出不穷,对人民警察也是敢随意动手动脚,说白了,反正最后“花钱了事,又不用坐牢”。
司法人道主义是应有的原则,但前提是要首先提现法律的公正和震慑力,当犯罪分子都不惧怕法律之时,当前赴后继的效仿之时,法律的人文关怀还有何用?举个例子,就拿济南高铁霸座男事件,笔者认为这就是一个极差的“开头”,没有严肃处理霸座的博士男,没有树立一个应有的法律执行参考,结果后面各种霸座事件都没有很好的处理结果,甚至不了了之,最多也就是罚点款、进入黑名单。这就是法律光体现人道主义而弱化了法律权威性。
对于丰台区这起抱摔民警案件,笔者提醒并建议丰台区公安分局及北京市公安局要同时考虑“故意伤害罪”,严惩郭某,让民警回归民警应有的尊严,让法律回归法律应有的公正性。
最后还多啰嗦一句,从视频中,从头到尾多人围观,即使当民警被抱摔动弹不得之后,视频里站着的几个大老爷们无动于衷,无人拉架不说,也无人上前过问民警伤势。有时候,一座城市里,当大家都成了看热闹的,任由不好的事情发生,我们谈什么“文明”就是一种搞笑。我们无意指责谁,只是希望,找回丢失已久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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