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信创投:鲁信创投职业经理人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1年10月29日 17:41:14 中财网 |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职业经理人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
导意见》《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
(2020
-
2022
年
)
》
《
国务院国资委
国企改革“双百行
动”工作方案》等系列文件精神,
为进一步加
快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公司
)
改
革步伐,
推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按照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以下
简称
鲁信
集团
)深化改革相关工作要求,
结合
公司
实际,
制定
本
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职业经理人
指
公司
按照“市场化选
聘
、
契
约化管
理
、
差
异化薪酬、市场化退出”原则选聘和管理的,在
充分授权范围内依靠专业的管理知识、技能和经验,实现企业经
营目标的高级管理人员
。
主要
包括
总经理、副总经理
等
岗位
。
第三条
本办法
适用于
公司
本部
及
权属
公司
,一般应符合以
下条件
:
1.
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或者主要从事新产业、新
业态、新商业模式;
2.
人力资源市场化程度较高;
3.
建立了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
制;
4.
董事会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依法得到有
效落实。
第四条
职业经理人选聘
和管理遵循以下
原则:
公司
职业
经理
人
按照
“市
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差异化薪
酬、市场化退出”原则选聘和管理
。
第二章
管理权限与职责分工
第
五
条
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
综合部负责组织开展职业经
理人
改革
日常
工作
,
公司
各
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
参与经营业绩
考核
等
相关工作。
第
六
条
公司
董事会
负责聘任职业
经理人,对职业经理人实
施年度和任期考核
等
。
第
七
条
公司
纪检、
监察、
审计
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参
与有关
监督工作。
第
三
章
职数和任期
第
八
条
公司按照精干高效、结构合理和运转协调的原则,
科学
合理设置职业经理人职数,原则上不超过
公司
《
章
程
》
规
定
的
高级管理人
员
职数
。
职业经理人职数设置由公司党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意见,
上
报
鲁信
集团
党组织研究
确定。
第
九
条
职业经理人实行聘任制,每届
聘任期限原则上不超
过三年
。中途补充聘任的,原则上任期至本届
任期届满。
任期届满,根据考核结果,
经公司党委
、董事会研究决定是
否续聘,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任免手续。
第十条
董事会对职业经理人可设置试用期,试用期考核不
合格的
,可解除聘任
关系
。
第四章
职业经理人选聘
第十一条
选聘标准
坚持业
绩导向
、市场导向。
职业经理人
人选应具有良好的职
业道德、职业操守、职业
信用
,具有
过硬
的专业素质和治企能力,
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以往经营业
绩突出,在所处行业或相关
专业领域有一定影响力和认可度。
第十
二
条
任职资格
1
.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专业素养,讲政治,守规矩,诚信
廉洁,勤勉敬业,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
;
2.
熟悉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
识
,具有较强的战略决策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改革创新能力、
市场应变能力和推动落实能力,取得市场和行
业认可的突出业绩;
3
.
具有
8
年
以上同类企业相关
岗位从业经历;
4
.
具有同层级
岗位任职经历,或在下一级别岗位任
职达
3
年
以
上;
5
.
拥有
相关从业资格
或
职业
证书;
6
.
一般具有
硕士及以上
学位
,
具有
法律职业资格、
C
PA
、
C
FA
(
三级
)
、
ACCA
、
FRM
等资格的可放宽至
大学
本科
;
7
.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
具体
任职条件资格可在上述基础上适当调整。
第十
三
条
特别优秀的
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不受上述条
件限制,实行“
一事一议
”
。
第十
四
条
人选来源
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人选
一般包括本企业内部人员、
股东推荐人员、社会参与人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人员等
。
凡
具有违反《
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
法
》
和
鲁
信
集
团
有
关
规
定情
形的,
或具有
违反有关
党纪、政
纪
规
定行为的,不得聘任为职业经理人。
第十
五
条
选聘程序
坚持公平公正、竞争择优。
选聘程序
一般包括
:
1.
制定招聘方案
;
2
.
发布招聘公告
;
3
.
报名及资格审查
;
4
.
实施综合考评(测评、面试评估等)
;
5.
组织考察或背景调查
;
6
.
作出聘任决定
等
。
第十
六
条
职业经理人可以采取
竞聘上
岗
、
公开招聘
、
委托
推荐
等方式产生
,
对于
公司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专业人才,
可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的方式进行选聘。
第十
七
条
公司
内部人员参与竞聘职业经理
人的,个人应当
先
行提
出申
请
,
承
诺
竞
聘
成功后
放弃原
有身份
、解除(终止)聘
任关系后不得要求恢复原有身份,并遵守职
业经理人管理的相关
规定。
第五章
职业经理人
管理
第十
八
条
职业经理人实行聘任制
。
公司与职业经理人签订
劳动合同、
聘任
协议
和经营业绩责任书(
年度和任期
)
等
。
第十
九
条
公司
与职业经理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本
公司
内
部人员选聘为职业经理人的,一般应重新
签订劳动合同
。
第
二
十
条
公司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与职业经理人签订聘任
协
议
,
聘任期限原则上应与劳动合同期限保持一致
。根据聘任
协议
,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与总经理签
订年度和任期经
营业
绩责
任
书
,
董
事
会可
以授权
总经
理与
其他职
业经理人签订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
责任书
。
经营业绩责任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双方基本信息,考
核内容及指标,考核指标的目标值、确定方法及计分规则,考核
实施与奖惩及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
一
条
考核内容及指标。
董事会对职业经理人实施年
度
考核
和任期
综合
考核
评价
,
年度
考核以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为主,
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分工,确定每
位职业经理人的考核内容及指
标,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内容及指标应适当区分、有效衔接
。
第二十
二
条
考核指标的目标值。
考核指标目标值设定应
当
具有
较强的挑
战性
,力争跑
赢
市场、优
于同行
。考核指
标目标值
应当结合本企业历
史业绩、同行业可比企业业绩情况等综合确定。
第二十
三
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年度为周期进行考核,一
般在当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一般结合聘任
期限届满当年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第二十
四
条
考核期末,董事会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
数据等,对职业经理人考核内容及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
成考核与奖惩意见,并反馈给职业经理人。职业经理人对考核与
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董事会反映。
第六章
职业经理人
薪酬
考核分配
第二十
五
条
薪酬结构
职业
经理
人薪
酬
结
构
包括
基本年
薪、绩效年薪
和
任期激励
收
入
。
基本年薪是职业经理人的年度基本收入。
绩效年薪是与职业
经理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相挂钩的浮动收入,原则上占年度
薪酬(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之和)的
比例不低于
60%
。
任期激励
收入
是与职业经理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收入。
在
政策允许
和条件成熟前提下,
综合运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国有控股混合所有
制
企业员工持股等中长期激励政策,探索超额利润分享、
虚拟股
权、跟投等中长期
激励方
式,不断
丰富完善职业经理人的薪酬结
构
。
第二十六
条
薪酬水
平
职业经理人薪
酬总水平应当按照“业绩与薪酬双对标”原则,
根据行业特点、企业发展战略目标、经营业绩、市场同类可比人
员薪酬水平等因素,由董事会与职业经理人协商确定。
副职负责人实行差异化薪酬,根据岗位职责、
分管领域、业
绩指标和考核结果等
核定绩效薪酬
和任期激励收入
。
第二十七条
规范薪酬支
付
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
、任期激励
收入
先考核后兑现,
可
结合
公司
实际情况延期支付。中长期激励收入在董事会与职业
经理人签订的聘任
协议
约定的锁定期到期后支
付或行权。
解除(终止)聘用
和劳动关
系后(聘期届满考核合格
但不
再
续聘的
除
外),原则上不
得兑现当年绩效年薪、任期激励
收入等
。
第二十八条
实
行薪酬追索扣回制度。
根据有关规定建立薪
酬追索扣回制度,并在聘任
协议
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九条
职业经理人履职待遇及福利,由董事会与职业
经理人协商确定。
第七章
职业经理人退出
第三十条
建立职业经理人市场化退出机制,
依据职业
经理
人聘任
协议
约定和
业绩考核结果等,出现以下情形的,应解除(
终
止)聘任关系
:
1.
考核不达标的
,如:年度经营业
绩考核结果未达到完成底
线(如百分制
低于
70
分);年度经营
业绩考核主要指标未达到完
成
底线
(如完成
率
低于
70%
);
聘任期限内累计两个年度经营业绩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
2.
对于开展
任期综合考核评价
的,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
3.
因严重违纪违法、严重违反企业管理制度被追究相关责任
的。
4.
聘任期间对企业重大决策失误、重大资产损失、重大安全
事故等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或对违
规经营投
资造成国有资产损
失负有责任的。
5.
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
6.
聘期未满但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聘任
协议
或者
聘期届满不再
续聘的。
7.
试用期内
或试用期满,经试用发现或试用考核结果不适宜
聘任的情形
。
8.
董事会认定不适宜继
续聘
任的其他
情
形
。
第三十一
条
辞职规定
职业
经理人因个人原因辞职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合同法》和签订的聘任
协议
有关条款,提前
30
日提出辞职申请。
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
任。
第三十二条
退出规定
对于符合解聘条件情形或本人提出不再续
聘
的职业经理
人,公司董事会予以解聘或不再续聘,同时解除劳动合同,依
法退出公司。
第三十三条
职业经理人离职或退休后,
继续对
公司
的商业
秘密
和
核心
业务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相关工作,
做出
任何
有损公司利
益的事情。
第
八
章
职
业经
理人
监督
管
理
第三十
四
条
符合条件的职业经理人,
根据工作需要,
可以
按照有关规定进入
公司
党组织领导班子
,
其党组织关系由
公司
党
组织进行管理
。
公司可
根据有关要求
明确职业经理人个人有关事
项报告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
五
条
职业经理人
执行有关回避规定和要求,实行任
职回避和公务回避
。
职业经理人
的
人事档案原
则上应委托人才服
务机构管理
,
退休相关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
三十
六
条
职业经理人
因私出国(境)证件
由
公司
党组织
集中保管
,职业经理人因私出国(境)时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履行
请假等手续。
第三
十
七
条
公司
加强对职
业经
理人的思
想
政治教育,提高
职业经理人的政治素质。建立健全符合职业经理人特点的培养体
系,提升职业经理人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第三十
八
条
公司
建立健全对职业经理人的监督体系,党组
织、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主体,以及纪
检监察、巡视、审计等
部门根据职
能分工,做好履职监督工作。坚持以预防和事前监督
为主,
建立健全提醒、诫勉、函询等制度办法,及早发现和纠正
其不良行为倾向。
第三十
九
条
职业经理人在聘任期间应当维护
公司
国有资产
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得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资
产。职业经理人
违反规定,
未履行或未正
确履
行职责,
在
经营投
资中造成
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
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
按照公私分明、尽
职合规免责原则,
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
制
。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
一
条
本办法
作为
公司职业经理人管理办法之一,
其
它制度要求
同样发挥作用
。
第
四
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
负责
解释和修订
,
根据实际
可
进
行适当调整
。
第
四
十三条
本办法
经
公
司
董事会
审议通过
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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