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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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办,有关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河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河南省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培养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教师〔2015〕881号)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小学教育专业全科教师管理办法(试行)》(教师〔2016〕411号)要求,为认真贯彻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公费师范生培养工作实际,现就做好小学教育专业全科教师即我省首届公费师范毕业生(以下简称“全科教师”)定向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领导

自2016年起,我省以培养农村小学全科教师为载体,启动实施了河南省地方公费师范生培养政策试点,这是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推动乡村教育发展,促进我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举措,小学全科教师培养工作不仅为乡村学校培养一批“一专多能”的全科师资,实现对乡村教育的精准扶贫,加大乡村教育师资的补充力度,更是小学教师教育的一项重大制度变革。全省教育大会要求各地要以更高站位、更宽视野、更远眼光谋划教育发展,着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今年,首届全科教师即将毕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我省师范生公费教育的重要意义,要切实把教育优先发展战略落到实处,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密切合作,精心制定本地全科教师即2019届公费师范毕业生定向就业方案,为全科教师“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教得好”营造良好氛围,完善条件保障。设岗县人民政府要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内,严格按照协议规定提供岗位,及时为其办理聘用、入编等相关手续,纳入编制和岗位管理,切实履行就业协议,保证符合毕业资格的全科教师到乡村教学点任教。

二、规范培养,严格毕业资格认定

全科教师由承担培养任务的高校按照我省公费师范生教育的相关规定进行培养,全科教师在毕业时应取得如下毕业资格(2019届符合毕业资格全科教师毕业生信息汇总表见附件):

(一)本届专科层次全科教师即2019届公费师范毕业生,经过3年学习,按规定要取得毕业证书、教师资格证书。

(二)全科教师师范生因生病、应征入伍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取得毕业资格的,本人需提出申请,经培养院校同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三、理顺机制,加强定向就业管理

(一)全科教师师范生取得毕业资格后,由培养高校按照对应协议地开具就业报到证(2019届毕业生非定向招生,因此开具就业报到证应严格按照协议地而非户籍地),依据与设岗县签订的定向就业协议书履约任教,并承诺在农村从事小学教育工作6年以上。各设岗县要认真落实全科教师有关政策,鼓励全科教师长期从教、终身从教。

(二)全科教师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当地教育等部门批准可在县域内乡镇以下(不含乡镇)农村小学、教学点之间流动。

(三)全科教师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和脱产本科。

(四)全科教师如确因身体原因需终止协议的,按协议约定解除协议。

四、按规履约,严格违约处理

(一)全科教师要严格履行协议,未按协议到设岗县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须按协议规定向协议地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50%违约金,超过缴纳时限,还须支付滞纳金,由设岗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办理解约手续,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备案;故意违约且拒不办理解约手续者将违约事实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二)全科教师未按协议完成规定服务年限的,根据协议规定须按不足服务年限折算,向协议地退还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50%违约金,超过缴纳时限,还须支付滞纳金,由设岗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办理解约手续,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备案;故意违约且拒不办理解约手续者将违约事实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三)违约金由设岗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收缴、管理、使用,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公费师范生的履约管理、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等相关工作。

(四)全科教师因毕业资格问题不能如期履约的,可按照如下规定处理:

1、2019届专科层次全科教师师范生因特殊原因未能按照培养高校所规定的基本学制(专科三年)获得毕业证书,经本人申请、培养院校同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暂缓履约,1年内继续在校完成学业,在培养高校规定的学习期内获得毕业资格后,同时,由培养高校按照对应协议地开具就业报到证,方可到协议地履约任教。超出培养高校规定的基本学制的学习费用由全科教师即公费师范生本人承担。延期学习1年仍未能取得毕业证,按违约规定处理。设岗县可解除定向就业协议,由培养高校追回所享受的公费师范生教育的所有费用并交纳50%违约金,超过缴纳时限,还须支付滞纳金;故意违约且拒不办理解约手续者将违约事实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2、2019届专科层次全科教师师范生当年因特殊原因未能按规定取得教师资格证书,但是符合普通高校毕业条件准予毕业的,可在1年内继续考取教师资格证,暂缓履约。1年内取得教师资格证后,经本人申请,可凭与设岗县签订的定向就业协议书,同时,由培养高校按照对应协议地开具就业报到证,随2020届全科教师师范生到设岗县报到,设岗县审查毕业资格后,方可安排编制岗位。如果1年内仍没有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按违约规定处理,设岗县可解除定向就业协议,并由培养高校追回所享受的公费师范生教育的所有费用并交纳50%违约金,超过缴纳时限,还须支付滞纳金;故意违约且拒不办理解约手续者将违约事实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五、强化服务,完善激励措施

(一)村小、教学点属偏远地区,生活保障条件相对艰苦,各设岗县要落实国家和我省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优惠政策,对毕业后按照协议到村小、教学点从教的全科教师,设岗县要积极出台地方政策,为全科教师提供办公场所、周转宿舍等必要的教育教学条件和安全的生活条件。要拓宽投资渠道,解决好农村教师住房保障问题。鼓励各地探索制定寄宿制学校教师补助和延时服务津贴发放办法。

(二)服务期内的全科教师享受******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和人事部等部门《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三)加大对全科教师专业成长的支持。在评先、表彰、职称评聘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

(四)全科教师在村小和教学点工作满6年后,城市、县镇教师岗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要优先安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工作优秀的全科教师。

未尽事宜,请与河南省教育厅教师教育处联系。联系人:刘会强;电话:0371—696917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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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推动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能力素质,现就做好全省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调整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指导协调小组成员,召开工程指导协调小组座谈会,听取各成员单位意见建议,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实施的重点工作。举办工程指导协调小组成员专题研修班,认真学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贯彻落实******印发的《2018—2022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

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拓展和完善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公共服务平台的服务功能,进一步提升信息化服务水平。鼓励和支持继续教育基地建立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平台,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网络远程教育,形成开放式的继续教育网络,为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结构、提高能力素质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三、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安排

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必修课为:“弘扬爱国奋斗精神建功立业******”专题系列课程,“乡村振兴助力精准扶贫”专题系列课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修养”专题系列课程。公需科目选修课程主要围绕科技前沿、经济热点、传统文化、职业素养等方面的内容,由远程网络学习平台提供免费课程,供专业技术人员根据个人需求自主选学。

继续教育学习分为面授培训和网络学习两种形式,以网络学习为主,面授方式为辅,缓解工学矛盾。专业技术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当年的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并及时通过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公共服务平台“继续教育服务窗口”申报学时。

充分发挥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的示范引领作用,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力争承办5—7期国家级高级研修项目;选派260名左右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赴省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大型企业进修培训;举办15期省级高级研修项目;培养培训1500名左右高层次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带动各地各行部门开展大规模的知识更新继续教育,力争培养培训各类紧缺骨干专业技术人才10万人次。

五、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

六、落实好继续教育成果使用有关规定

七、加强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平台的规范管理

八、有关要求

(二)各用人单位要认真落实继续教育成果使用有关规定,建立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评聘、晋升、考核相衔接的激励机制。要大力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为专业技术人员创造学习条件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时间,严格落实条例规定的“事业、企业单位继续教育经费从职工教育经费列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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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河南财政金融学院:

为深入贯彻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结合我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施总体安排,省教育厅继续实施高中教师全员培训引导发展计划,重点加强我省普通高中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省教育厅继续实施高中教师全员培训的示范性项目,计划对1200名普通高中教师开展100学时/人的岗位培训任务,引导各地加大对高中师师资队伍的培训力度,全面提升高中教师整体队伍素质和水平,推动高中新课程标准的深入实施。

二、培训对象和遴选要求

充分发挥省级培训的骨干培养和示范引领作用,重点对普通高中一线中青年骨干教师开展培训者培训和岗位培训,引领和促进各地普通高中教师全员培训的广泛开展。示范性项目培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体育、音乐、美术7个学科。各地市分学科参训名额分配表见附件。

各地遴选推荐的参训学员应具备以下条件:热爱教育事业,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素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校级以上骨干教师,具有引领本地、本学科教师专业发展的能力;男教师年龄不超过55岁,女教师年龄不超过50岁。

三、培训内容和方式

重点加强普通高中教师的职业道德修养,增强依法执教意识和能力,提升教育教学、教学科研方面的综合素质,帮助广大教师整体把握、准确理解新的课程标准,有效实施高中新课程改革。

采取混合培训模式开展培训工作,按照集中培训(7天)与网络研修(50学时)相结合、校本研修与教学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融理论学习、实践操作、校本研修于一体,切实保障培训质量。

四、项目承担单位

高中教师全员培训示范性项目继续由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原河南教育学院)承担培训任务。项目承担单位要认真制定示范性培训项目实施方案,严格遴选确定网络研修平台,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各地要按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权限,加强对辖区内高中教师全员培训工作的统筹管理,全面贯彻落实五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基础教育教师全员培训制度,有计划、有步骤、分批次的开展普通高中教师岗位培训工作。普通高中学校要制定本校教师培训规划,重点开展好校本研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

五、培训经费

省教育厅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支持高中教师全员培训的示范性培训项目。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培训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专款专用。示范性培训项目参训学员的差旅费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报销。

六、其他

请各地根据示范性培训项目要求,选拔符合培训条件、参训积极性高的教师参加培训,于4月12日前通过“河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管理版)”上报参训学员。具体培训时间、地点由培训单位另行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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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规范管理,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实行电子化管理,由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监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使用“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实行分级管理发放专业技术人员《证书》。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职称评聘的必备条件和岗位聘任(聘用)、工作考核、执业注册、申请各种奖项等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继续教育内容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统一安排部署,每年定期发布公需科目指南。

专业科目是指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必须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确定,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发布。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完成不少于90学时的继续教育任务,其中,公需科目每人每年不少于24学时,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现已实行学分制的行业部门,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省业务主管部门备案认可的继续教育学习,或采取下列继续教育形式之一的,凭相关有效证明,通过“服务平台”,记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

(一)参加各级继续教育基地、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举办的各种进修班、研修班、培训班;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服务、实习进修;

(三)参加相应的学历教育、攻读学位或出国进修;

(四)参加省辖市级以上的学术讲座、学术会议;

(五)在科研、技术推广或教学等活动中取得的技术成果;

(六)正式发表出版与本业务相关的专著、译著、论文、译文等作品;

(七)参加省(部)级以上正式立项课题的研究工作;

(八)参加援藏、援疆、援外及到基层、贫困地区参加支教、支农、支医、挂职、科技特派员和扶贫工作以及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本单位、行业组织的服务基层活动;

(九)参加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的与本业务工作有关的有计划、有考核的各种自学活动;

(十)参加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

第七条 继续教育学时计算办法可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参加各级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学习,学时由基地审批部门按实际学习时间确定。

(二)参加培训、研修活动。

参加国家部委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由主办单位或选派单位的主管部门确定;参加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主办或委托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由主办单位确定。

(三)参加学历、学位教育。

凡考试合格者,每门课按15学时确定;课程进修,考核合格者,不满6个月的,每月按10学时认定,超过6个月的,可计算完成年度全部专业科目的学时。

(四)参加学术会议。

参加国家部委举办的学术活动,根据实际天数按每天6学时确定,宣读、报告论文者另加6学时;参加省级学术活动,根据实际天数按每天4学时确定,宣读、报告论文者另加4学时。

(五)课题研究与项目开发。

国家级课题(项目):主课题(项目)组人员,按职责排序,前5名,每年分别确定为68学时、60学时、52学时、44学时、36学时;子课题(项目)组人员,按职责排序,前3名,每年分别确定为52学时、44学时、36学时。

省级课题(项目):主课题(项目)组人员:按职责排序,前3名,每年分别确定为60学时、52学时、44学时;子课题(项目)组人员,按职责排序,前3名,每年分别确定为44学时、36学时、28学时。

参加课题研究者的继续教育学时由单位人事部门确定。

(六)出版著作(译作)或发表论文。

出版著作(译作)或在公开出版刊物(增刊、副刊除外)上发表论文的,署名前3名的作者按职责排序计算学时:出版著作(译作)每万字计16学时、12学时、8学时;国外及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专业刊物每篇计算52学时、44学时、36学时;省级专业刊物(核心期刊)每篇计44学时、36学时、28学时;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每篇计36学时、28学时、20学时。

出版著作或发表论文者的继续教育学时由单位人事部门确定。

(七)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发明专利的,署名前3名的专利权人每项计68学时;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署名前3名的专利权人每项计60学时。

(八)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等国家级奖项的,署名前3名的获奖者每项计68学时;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等奖项的,署名前3名的获奖者每项计60学时。

(九)通过全国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分别计68学时、60学时、52学时;通过全国执业资格或职业水平考试的计68学时。

(十)专题调研报告被省委、省政府领导或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批示的,确定为20学时。

(十一)参加援藏、援疆、援外及到基层、贫困地区参加支教、支农、支医、扶贫和挂职锻炼工作满一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计算完成年度全部公需和专业科目的学时。

(十二)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本单位、行业组织的服务基层活动,继续教育时间按每天6学时确定。

(十三)其他类别的继续教育形式,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省业务主管部门参照上述标准确认学时,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实际在岗时间折算应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时:

(一)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6个月的;

(二)年度内因病假超过6个月的;

(三)生育;

(四)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必须真实准确地载入“服务平台”:

(一)参加继续教育基地培训、研修或者进修的,由继续教育基地或个人进行登记。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相关的实践活动和参加学术会议、学术报告、学术访问等,由用人单位或个人进行登记。

(三)参加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或备案的继续教育基地网站学习,由“服务平台”自动登记。

第十条 登记的内容,主要是指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内容、形式、起止时间、考核结果等,并上传相关学习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登记情况审核认定程序:

(一)用人单位必须对所属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登记情况进行初审。

(二)公需科目学习登记情况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核认定。

(三)专业科目学习登记情况由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进行审核认定。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的最终结果进行抽查审验。

第十二条 《证书》发放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发放;省直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发放。

第十三条 证书管理号由13位数字组成,前2位数字代表河南,第3至4位数字代表省直单位、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第5至6位数字代表县(区),第7至13位数字由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服务平台”注册时自动生成。《证书》加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印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 凡申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和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等国家级或省级专家人选者,需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规定的培训时间和内容,《证书》作为申报国家、省级专家基本条件之一。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省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市(厅)级专家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应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证书》是全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学习、培训等情况的有效证件。《证书》的登记、审核、认定、发放应当有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翻印。有违反证书管理行为的,依照《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证书》管理实施细则,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豫人社专技〔2012〕61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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