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权

我国的国家立法权的行使属于
我国的国家立法权的行使属于
提示:

我国的国家立法权的行使属于

我国的国家立法权的行使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机关是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的国家机关。中国的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其职权包括:修改我国宪法、监督我国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我国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国家基本法律。国家性质即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性质,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体现一定阶级的专政。一般地说,在经济领域中居于主导地位的阶级总是控制或掌握着国家政权,处于统治地位。我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由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组织形式。其性质不属于国家机构,但也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团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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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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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的立法权是属于国家的立法机关的,我国的立法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依法行使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条规定,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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