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机构改革

事业单位改革,原来的编制被取消了可以去哪?
事业单位改革,原来的编制被取消了可以去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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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改革,原来的编制被取消了可以去哪?

对于转制单位继续聘用的人员,将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取代之前的事业编制,身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基本跟企业管理制度无二致,工作人员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 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类的事业单位会逐步转企,转企后不具有编制,但转为企业职工后各项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如果在经过事业单位整合、撤销、核减编制完成后,既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自身能力又达不到转岗重新就业的要求,那么就只有被辞退。 事业单位改革后人员去向 一、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参公事业单位)人员 1、对于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如果调整为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其人员可转为公务员,但编制不得突破政府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 2、对于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如果将属于政府的职能划归行政机构后,任务不足的事业单位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其人员也随之分流。 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人员 转制单位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核销事业编制,在职职工也会转为签订劳动合同,而不再是原有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在事业单位有编制,机构改革后,没有编制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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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业单位有编制,机构改革后,没有编制怎么解决

您好,在事业单位工作,有岗位,没有编制,就要分清楚,到底是正式职工,暂时不在编制内呢,还是压根就是非正式职工,根本就没有资格使用编制。这一点,在个人档案里面是真实记载了的。如果个人不清楚,可以向人社部门咨询。简单来讲,过去参加工作靠分配,现在参加工作靠考试。如果是通过正式的事业单位招考,考进来的,当然就有资格使用编制,即使暂时没有编制使用,将来总会有机会使用的,起码资格不成问题。即使是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等项目人员,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在一些地区,也是直接转正,可以使用编制的。【摘要】
在事业单位有编制,机构改革后,没有编制怎么解决【提问】
您好,在事业单位工作,有岗位,没有编制,就要分清楚,到底是正式职工,暂时不在编制内呢,还是压根就是非正式职工,根本就没有资格使用编制。这一点,在个人档案里面是真实记载了的。如果个人不清楚,可以向人社部门咨询。简单来讲,过去参加工作靠分配,现在参加工作靠考试。如果是通过正式的事业单位招考,考进来的,当然就有资格使用编制,即使暂时没有编制使用,将来总会有机会使用的,起码资格不成问题。即使是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等项目人员,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在一些地区,也是直接转正,可以使用编制的。【回答】
如果资格没问题,暂时又没有使用编制,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解决:一是等原单位编制空缺,单位人员总有调动、调任、提拔晋升到外单位的,也有退休、死亡等自然减员的,只要空缺出来编制,就可以供有资格使用编制的人员使用,一般都是按照进入该单位的先后顺序使用,当然,还要看级别,如果是领导或者管理人员,一般有优先权,因为该单位“三定方案”规定的领导职数,是必须有编制的,同级别人员,比的不是工龄,不是任该级别时间,而是进单位先后时间,因为原则上“超编”不允许进人,如果先进来的把编制占了,后面进来的就是“违规”超编进来的,有错在先,工龄再长,也不能优先使用编制。【回答】
第二是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调剂编制使用,将其他单位空缺或者多出来的编制,调剂到有需求的单位使用。这个虽然好理解,但因为编制紧缺,尤其是基层,超编是普遍现象,也没有多余的编制可供调剂,同样是难题。
第三是由人社部门或者组织部门,根据管理权限,把超编人员调任到有空缺编制的单位。这个解决方法虽然靠谱,但困难也多。一是超编现象严重的地方,普遍无编可用,调无可调;二是个人意愿,不一定愿意到有空缺编制的新单位去;三是各单位之间协调困难,单位愿意,管理部门不一定愿意,因为都有名额限制,有各自的管理规定,管理部门愿意,单位还不一定放人,等等。
正式职工“暂时性非在编”人员,想要解决编制使用,在确定自己有资格使用编制,目前主要就是以上这三种解决办法。【回答】

机构改革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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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改革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实行职能重叠的部门的合并也罢,目的就是要让政府各部门能够更好的协调配合,不管是通过精简裁员也好。总之,政府机构改革就是讲政府的各个部门进行重新改组,因此就必须对政府的各级各部门进行改革,已让改革后的政府部门能更好的适应时代需求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改革,政府原来的机构(即政府各个工作部门)可能已经无法继续适应种种的变化了、更好的运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机构改革后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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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改革后出现的问题

法律分析:一是涉改单位人员转隶及骨干力量去留问题,二是行政职能划转交接问题,三是公益性事业单位综合管理问题。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第一条 现行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第二条 行政法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批准、备案、复议等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确定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有关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 第三条 实施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需要制定、修改、废止行政法规,或者需要由国务院作出相关决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司法部起草草案后,依照法定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第四条 实施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需要修改或者废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抓紧清理,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特别是做好涉及民生、应急、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工作。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划入、划出职责的部门要主动衔接,加强协作,防止工作断档、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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