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

什么是核安全的本质要求
什么是核安全的本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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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核安全的本质要求

广义的核安全是指对核设施、核活动、核材料和放射性物质采取必要和充分的监控、保护、预防和缓解等安全措施,防止由于任何技术原因、人为原因或自然灾害造成事故发生,并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情况下的放射性后果,从而保护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免受不当辐射危害 。
狭义的核安全是指在核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期间,为保护人员、社会和环境免受可能的放射性危害的所采取的技术和组织上的措施的综合。该措施包括:确保核设施的正常运行,预防事故的发生,限制可能的事故后果。【摘要】
什么是核安全的本质要求【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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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的核安全是指对核设施、核活动、核材料和放射性物质采取必要和充分的监控、保护、预防和缓解等安全措施,防止由于任何技术原因、人为原因或自然灾害造成事故发生,并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情况下的放射性后果,从而保护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免受不当辐射危害 。
狭义的核安全是指在核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期间,为保护人员、社会和环境免受可能的放射性危害的所采取的技术和组织上的措施的综合。该措施包括:确保核设施的正常运行,预防事故的发生,限制可能的事故后果。【回答】
培育核安全文化是核安全的本质要求【回答】

核安全的定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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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的定义是()

核安全是指对核设施、核活动、核材料和放射性物质采取必要和充分的监控、保护、预防和缓解等安全措施,防止由于任何技术原因、人为原因或自然灾害造成事故发生,并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情况下的放射性后果,从而保护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免受不当辐射危害。狭义的核安全是指在核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期间,为保护人员、社会和环境免受可能的放射性危害的所采取的技术和组织上的措施的综合。该措施包括:确保核设施的正常运行,预防事故的发生,限制可能的事故后果。

核安全的主要内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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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的主要内容有

核安全的主要内容有:放射性物质管理、前端核资源开采利用设施安全、核电站安全运行、乏燃料后处理设施安全及全过程的防核扩散等。 核安全法规: 1、为了保障核安全,预防与应对核事故,安全利用核能,保护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2、在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对核设施、核材料及相关放射性废物采取充分的预防、保护、缓解和监管等安全措施,防止由于技术原因、人为原因或者自然灾害造成核事故,最大限度减轻核事故情况下的放射性后果的活动,适用本法。 核设施是指: 1、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核动力厂及装置。 2、核动力厂以外的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其他反应堆。 3、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等核燃料循环设施。 4、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处置设施。 核安全的监督管理和安全管理工作: 1、安全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安全的监督管理,国家核安全局是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包括:拟订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2、安全管理工作 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是指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负责核电管理,拟订核电发展规划、准入条件、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提出核电布局和重大项目审核意见,组织协调和指导核电科研工作,组织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核安全指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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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指的是什么

广义的核安全是指对核设施、核活动、核材料和放射性物质采取必要和充分的监控、保护、预防和缓解等安全措施,防止由于任何技术原因、人为原因或自然灾害造成事故发生,并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情况下的放射性后果,从而保护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免受不当辐射危害。
狭义的核安全是指在核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期间,为保护人员、社会和环境免受可能的放射性危害的所采取的技术和组织上的措施的综合。该措施包括:确保核设施的正常运行,预防事故的发生,限制可能的事故后果。

核安全基本原则主要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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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基本原则主要涉及

核安全基本原则主要涉及管理责任,纵深防御和基本技术原则。 核安全独立监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由于核行业的技术复杂性、事故突发性、处理艰难性、后果严重性、影响深远性以及高度的社会敏感性,安全必须作为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这也是核安全监管机构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同时,又要以安全促进发展,只有建立在安全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是独立性与制衡性并举。良好的核安全监管必然在独立性和制衡性之间形成合理的张力。要通过赋予监管机构一定的合理性、合法性,强化专业独立性,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要通过有效的制衡机制,获得公众的认可。 三是独立性与权威性互动。监管的权威性要求核安全监管机构在安全监管过程中具备绝对的话语权和决策权,在涉及安全的问题上,核安全监管机构应具有一票否决权。通过价值中立的独立决策,增强核安全执法监管公信力。

核安全十大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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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十大原则有哪些

安全第一 是指从事核安全相关活动的主体,包括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工业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核设施营运单位和为其提供工程、设备和服务等的单位,都应当将安全摆在首位,作为前提条件,即在进行监管决策、实施发展规划或开展核能开发利用等活动时,在面临多种利益的权衡时,首先应当考虑其活动是否符合核安全的要求。 预防为主 是指把预防核事故的发生放在核安全工作的首位,防患于未然,并且在一旦发生核事故时采取积极措施最大限度减轻其后果,防止危害后果的扩大。这是因为一旦发生核事故,尤其是大规模放射性物质释放的事故时,其造成的损害和放射性污染非常严重而且基本不可逆,治理成本高,治理效果不可预期。切尔诺贝利核事故和日本福岛核事故的例子就说明核事故造成的破坏很难通过事后的措施进行补救。《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定的核设施安全许可制度就是预防为主原则的重要制度安排,对核设施选址、设计、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材料及相关放射性废物实行全过程、全链条监管和风险管控,不留死角、不留空白。 责任明确 一是监管部门的核安全责任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6条中规定,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安全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核安全管理工作。二是从事核安全活动单位的核安全责任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5条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对核安全负全面责任。为核设施营运单位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应当负相应责任。第39条规定,产生、贮存、运输、后处理乏燃料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乏燃料的安全,并对持有的乏燃料承担核安全责任。第52条中规定,核材料、放射性废物的托运人应当在运输中采取有效的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措施,对运输中的核安全负责。 严格管理 一是监管部门对从事核安全活动的单位进行严格管理。如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实行许可,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从事核安全活动的单位遵守核安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核安全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进行处罚等。二是从事核安全活动的单位应当严格内部管理,即加强核安保管理,这与核案例密切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12条中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保卫制度,采取安全保卫措施,防范对核设施、核材料的破坏、损害和盗窃。第38条中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持有核材料,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核材料被盗、破坏、丢失、非法转让和使用,保障核材料的安全与合法利用。 纵深防御 是指通过设定一系列递进并且独立的防护、缓解措施或者实物屏障,防止核事故发生,减轻核事故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16条中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设置核设施纵深防御体系,有效防范技术原因、人为原因和自然灾害造成的威胁,确保核设施安全。纵深防御贯穿于与核安全有关的全部活动,以保证这些活动均置于重叠措施的防御之下,即使有一种故障发生,它将由适当的措施探测、补救或纠正。例如,纵深防御概念应用于核动力厂的设计时,至少应包括5个层次的防御:第一层次是防止偏离正常运行及防止系统失效;第二层次是检测和纠正偏离正常运行状态,以防止预计运行事件升级为事故工况;第三层次是要求设置的专设安全设施能够将核动力厂首先引导到可控制状态,然后引导到安全停堆状态,并且至少维持一道包容放射性物质的屏障;第四层次是针对设计基准可能已被超过的严重事故时,保证放射性释放保持在尽可能低的水平;第五层次是减轻可能由事故工况引起的潜在的放射性物质释放造成的放射性后果。 独立监管 是指核安全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对核安全实施独立监管,其实质是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能够在不受其他主体的不当影响下就核安全相关问题作出决定,并有能力履行法律规定的核安全监管职责。独立监管是国际通行做法,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各国法律都有规定。如,国际原子能机构出版的《核法律手册》规定,核安全法特别强调建立监管机构,其安全决定不受任何参与与核能发展或促进活动的实体组织的干涉。如果发生涉及安全的与核技术相关的重大风险时,其他利益相关者必须服从监管者独立和专业的判断。美国《能源重组法》规定,美国核监管委员会独立行使核安全监管权;日本《原子能规制委员会设置法》规定,原子能规制委员会对全国核安全实施独立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6条规定,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安全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核安全管理工作。国家建立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推进相关工作。核安全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各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对独立地行使各自职责,同时,还要统筹协调,相互配合,形成合力,不能画地为牢,以邻为壑。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发展必须管安全,独立监管原则并不排除能源主管部门作为核电行业主管部门对核电企业的监管。 全面保障 是指从各个方面对核安全相关活动的全过程实施将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不留死角。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工业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核安全管理工作,全面严格执法。二是核设施营运单位和为其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切实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设备的性能满足核安全标准的要求,工程和服务等满足核安全相关要求。三是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对核安全治理的参与和监督作用。四是对核能开发利用的整个产业链(核燃料循环过程)实施事前的监督预防、事中的管控和事后的应对与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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