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小区里的流浪猫很可怜出于怜悯之心偶尔投喂没成想,小猫犯大错,竟然把邻居抓伤了。邻居将喂养者和物业告上法庭。近日,洛阳老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侵权责任纠纷案,邻居起诉投喂者和物业要求赔偿能获得法院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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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被小区流浪猫抓伤小腿,花费1829.5元治疗
刘女士与张女士是居住在洛阳市老城区某小区的同幢邻居,某物业系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此小区常有流浪猫出没,张女士及其他小区居民对流浪猫偶有投喂。
2021年6月,原告刘女士在小区楼栋处被一只流浪猫抓伤左小腿。同日,刘女士前往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829.5元。
因主张赔偿未果,刘女士将经常投喂流浪猫的张女士、物业公司诉至老城区法院,要求支付医药费、交通费、打印费及光盘制作费、案件受理费等费用。
刘女士诉称,张女士经常喂养流浪猫,造成小区流浪猫聚集,应承担责任;物业对小区流浪猫未及时进行清理,致使产生流浪猫伤人事件,也应承担责任。
张女士介绍,她只是偶尔喂养个别流浪猫,对流浪猫不构成饲养和管理关系,对小区流浪猫聚集更没有直接关系。
物业表示,曾在小区张贴过《宠物管理规定》,对业主进行过规劝提醒,对流浪宠物进行过管束。
02
物业公司赔偿1929.5元,投喂者无须担责
法院判决被告某物业公司赔偿原告刘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929.5元,驳回原告刘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动物饲养人是指动物的所有人,即对动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人;动物管理人是指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
本案系小区内动物致人损害引起的侵权纠纷,核心问题在于责任主体的认定,而责任主体认定的前提是确定该动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关于刘女士提出被告张女士系涉案流浪猫的饲养人、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因被告张女士予以否认,刘女士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被告张女士对涉案流浪猫进行过投喂,不代表其对涉案流浪猫享有占有或控制等权利,亦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饲养或管理,故对该诉讼请求老城区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物业公司作为刘女士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人,理应对小区尽到管理和安全保障的义务,涉案小区有流浪猫出没,因动物具有令人难以估量的行为,即存在有对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的危险,故应当认定物业对小区内流浪动物负有必要的管束义务。
刘女士在小区内被流浪猫抓伤,物业作为管理者仅在小区张贴《宠物管理规定》,不能证明其对小区内的流浪动物尽到管束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中国普法
编辑:宁欣雨 显宇
审核:欧元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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