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员工工资发放规定:未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青岛百安居被判赔偿7

信网11月12日讯(记者 岳祥)李某某此前是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为百安居青岛分公司)的员工,由于被降薪,双方在2020年4月份解除劳动合同后,李某某以该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百安居青岛分公司、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上海百安居公司)支付差额工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经过一审、二审,百安居青岛分公司、上海百安居公司最终被判支付李某某各项费用共计76811.63元。

离职后员工提起劳动仲裁

2011年11月24日,李某某入职百安居青岛分公司,工作期间,被升职为销售经理。

2019年底,因李某某身体不适以及家庭老人身体原因,在业务上受到了部分影响。为此,百安居青岛分公司向李某某发出《员工情况变动确认信》,确认自2020年10月1日起将基本工资从5000元调整至2300元,李某某考虑自身情况才予以同意。

可在2020年1月份的工资发放时,李某某发现,自己的工资被直接降低到2300元。当年4月22日,李某某以百安居青岛分公司自2020年1月起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均确认,李某某每年应享受带薪年休假天数为15天,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已经办理完毕。

2020年5月,李某某以百安居青岛分公司、上海百安居公司为被申请人向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0年6月23日,该仲裁委作出裁决:确认2020年4月22日李某某与百安居青岛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百安居青岛分公司、上海百安居公司共同支付李某某2020年1月1日至4月22日期间的工资共计12538.9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64088.13元、支付2018年及2019年带薪年休假工资共计7973.1元、为李某某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及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百安居称该员工私自在外承揽业务

因不服裁决,百安居青岛分公司将此事诉讼至市南区人民法院,提出无需支付支付李某某任何费用的主张。

百安居青岛分公司认为,李某某曾担任销售经理职务,由于嫌公司收入少,工作态度不积极,连续不能完成公司的业绩指标,且私自在外承揽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

2019年12月31日,百安居青岛分公司根据员工手册之规定,对其进行降职降薪。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百安居青岛分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和员工的表现调整工作岗位。根据公司员工手册,工作表现散漫,态度消极,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的规定,公司可以给予员工警告处分。对于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的员工,公司有权给予降职(包括降薪)或转岗处理。据此,百安居青岛分公司对李某某进行降职降薪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后的工资也已发放,李某某的年假也已补休,百安居青岛分公司无需支付其任何工资或经济补偿金。

而自2020年10月1日起将李某某的基本工资从5000元调整至2300元,系笔误,准确日期为自2020年1月1日起,公司也将更正后的确认信送达给了李某某。

并且,根据李某某提供的门诊病历、诊断证明,该病情不属于应长时间卧床休息的比较严重的病情,且医嘱也建议休息一至两周即可。但李某某连续在不同医院或不同医生处开具请假证明,累计时间近三个月。

法院判决百安居赔偿损失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在依法进行审理后认为,现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为百安居青岛分公司是否欠发李某某工资。百安居青岛分公司根据李某某的工作表现及业务指标完成情况,对其作出警告处分,并自2020年1月起进行调岗调薪,符合员工手册的规定,且李某某在员工情况变动确认信亦已签字确认,故百安居青岛分公司自2020年1月起将李某某的基本工资由5000元调整为2300元并无不当。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百安居青岛分公司自2020年2月起每月按1528元支付李某某工资,存在未足额支付病假工资的情形,应补发病假工资差额8094.69元。故对百安居青岛分公司主张无需补发李某某工资12538.9元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

根据前述认定,百安居青岛分公司存在未足额支付李某某工资的情形,李某某以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故对百安居青岛分公司主张无需支付李某某经济补偿金64088.13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百安居青岛分公司应支付李某某2018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4628.81元。故对百安居青岛分公司主张无需支付李某某带薪年假工资7973.1元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

市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李某某与百安居青岛分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20年4月22日解除,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李某某2020年1月1日至4月22日期间工资差额8094.69元、劳动合同经济补偿64088.13元、2018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4628.81元。

因不服判决,李某某、百安居青岛分公司均提起上诉,但最终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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