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和学生事件:校长回应考生坠楼事件:老师无责任 看看律师怎

6月6日下午,山西中北大学软件学院大二学生时某从学校坠楼身亡。坠楼前,他正在参加一门课程的补考,考试时被监考老师发现作弊。

(图片来源于网络)

6月7日下午,中北大学就此事发布以下通报:

2020年6月6日14:58,一学生在经过9号教学楼后面时,发现有人坠楼,并立即拨打学校120、110电话报警。学校有关方面及时赶到现场处置,坠楼者经医务人员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经核实,死亡学生为我校软件学院18级学生时某。该生在当日下午14点的课程补考中,有作弊行为被监考老师发现收其试卷,学生离开考场,不久就不幸发生坠楼事件。教室监控显示并经同考场学生证实,考场内未发生有教师激烈言语或师生言语冲突。

事发后,学校第一时间报警,当地公安机关已对事件展开调查。学校对于事件发生深感遗憾,对死亡学生及家属深表痛惜。目前学校正积极与家长沟通交流,认真妥善处理好这一事件。

(图片来源于网络)

但对于孩子的坠亡,家属则给出了不同说法。

据坠亡学生时某亲属介绍,家属赶到学校后查看了考场监控录像。从监控画面看,时某从宿舍到考场还一切正常,情绪稳定。考试过程中,时某将手机放在桌子底下,被监考老师发现并予以没收。而在没收手机和卷子后,老师嘴部仍有说话的动作,而时某随后有长达二十分钟的哭泣,举止不安。在此过程中,监考老师并未对时某进行教导和规劝。

“从监控中可以看到老师嘴里的碎碎念,到底是怎样的语言可以将一个孩子逼到跳楼?孩子只想考好一个试,取得一个及格的成绩。跳楼的确是冲动的,但作为一个老师,是否应该在看到一个学生情绪不对时停止对他的攻击?”“若校方第二天再通报作弊一事,我相信孩子不会跳楼。”家属认为,事件发生地点、时间均是在校期间,学校应该对此负责。

(图片来源于网络)

事件发生以后,引发了广泛的舆论关注。和死者家属一样,部分网友怀疑,悲剧之所以发生,源于监考老师有不当之举,给时某造成了过大的压力。不过,也有不少网友并不这么想,认为监考老师只是在尽职履责,学生作弊被抓跳楼,是其有错在先且心理脆弱所致。

(图片来源于网络)

而针对家属向校方追责一事,我们律师来电公众号的执业律师杨律师认为是站不住脚的,杨律师表示,就目前这起“自杀事件”透露出信息来看,责任其实比较明确,考生补考作弊被抓,内心一时无法接受,导致作出极端的行为。校方主要任务是教学,保障学生安全是学校一项从属义务,但时某作为年满18岁的成年人,已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于“自杀行为”来讲,主体责任永远在自己(死者)。并且,针对学生在校自杀后,高校是否要对学生的死亡承担法律责任这一问题上,我国民法和侵权行为法理论已作出规定,自杀属于免责事由之一。2002年教育部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该办法第11条第4款也对学校在学生伤害中承担的法律责任做了规定:学生自杀、自伤的,学校免责,因此家属向校方追责是站不住脚的。学生出现情绪问题,老师当然可以进行劝慰,但这更多的是道德要求,而不是必定的责任。相关规定里,也没有这样的明确条款。

事实上,学生在违反学校规定被处罚,考试作弊被抓等事件上,出现情绪波动也是一种常见的反应。因此,不宜在事后苛责监考老师失职。至于学生家属表示存在的“攻击学生行为”,其实只能看到监控画面,而无法确证其具体言语。有可能,他只是发出批评,并提醒在场其他考生。在事后的通报也指出“教室监控显示并经同考场学生证实,考场内未发生有教师激烈言语或师生言语冲突。”

不过,在以往此类事件的处理上,习惯遵循“弱者有理”和“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现实中学校为大学生自杀承担责任的也是大多数,给高校带来沉重负担。但是,这所反映的是现实秩序的混沌性,并非逻辑秩序和理性秩序的真实模样。当然,当前的主流舆论中,还是强调考试纪律要严明。

(图片来源于网络)

可能对于学生的家属来说,短时期内还顾不上反思自己的问题。培养了十几年的孩子,就这样说没就没,当真是致命的打击。但是,这样的悲剧,对于我们的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而言,却是一种必要的警醒。中北大学校长沈兴全接受中国之声采访时表示:“双方正在进行密切沟通,考试作弊的事实是很清楚的。当时考场里很多人在考试,监考老师不可能花时间去安慰他,影响别人考试,我认为监考老师的处置没有任何问题。而且学生只要之后表现好,这个处分是可以撤销的。”

沈兴全说:“这件事给我们的启示是,未来要加强校规校纪和心理健康教育,但是教育不是万能的,不能保证学生一定不犯错误,一定不会发生心理方面的问题。大学生毕竟是成年人,诚信考试是列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中北大学会继续坚持对考试作弊严查的规章制度,树立严格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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