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企业为留住员工,同时降低用人成本,会在劳动合同或管理制度中增加如下条款:若员工离职,提成工资或年终奖不再发放。这样的约定合法吗?下面分享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发布的一个典型案例。
[ 案情介绍 ]职工张某于2012年12月3日进宁波某家具公司从事工程设计师工作,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考核提成组成,其中提成工资按所设计项目的汇入款4‰计提,月度计提按所负责项目的当月回款次月计提,当月回款提成按提成比率的70%计提,第二次计提按负责单个项目回款至该工程总决算价款的100%时,计提回款额总提成的30%。双方签订过劳动合同。
[ 争议焦点 ] 用人单位关于“离职后提成工资不再发放的条款”是否合法有效。
[ 案例评析 ]关于“离职后提成工资不再发放的条款”是否合法有效,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需经过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本案公司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规章制度的生效条件,故该约定条款是不合法的,应属无效,公司应按照约定的提成比例发放相应的提成工资。
另一种观点认定,用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提成作出发放条件,这是法律授予企业的自主权,是用人单位自主经营管理权的一种体现,且职工也知晓该规章制度,现根据规章制度不予发放是合理合法的。
[ 处理结果 ]公司应按照已回款金额向申请人支付相应的提成工资31710元。
[ 风险提示 ]虽然《劳动合同法》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其立法宗旨之一,但《劳动合同法》同时也赋予用人单位作为管理者相应的权限来维护其合法权益,其中规章制度即为用人单位行使其管理权、约束劳动者行为的重要方面。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条款内容合理合法,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员工的讨论通过,同时进行公示,否则其制定的规章制度便形同虚设,无法正常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稿件来源:央视新闻
编辑:工会小方
审核:刘德梅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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