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解除赔偿金:对供应商女员工伸出“咸猪手”被解雇,他状

原标题:对供应商女员工伸出“咸猪手”被解雇,他状告公司,法院如何判?

作为某知名品牌公司高级质检员,他外派到供应商工作期间,竟对其女员工多次抚摸、搂抱,致对方报警。虽事后被认定不构成猥亵,但公司得知后还是将其解雇,不服处理结果的他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该案经东莞法院两审审理认为,该男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其公司规章制度,尤其发生在供应商处,给公司声誉造成了严重损害,公司有权解除与其劳动关系,无须支付赔偿金。

被举报性骚扰后,他被公司“炒鱿鱼”

冯某2014年入职某国际知名品牌公司,担任高级质量检验员,后被公司派驻到供应商东莞市桥头镇某公司,负责产品质量检验工作。2020年5月26日,冯某与该公司一女员工在会议室内交谈工作时多次发生身体接触,包括触摸对方背部、腰部和大腿等部位。

事后,该女员工报警,冯某随后被民警带走。公安机关以其构成猥亵为由,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冯某不服公安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东莞市政府行政复议后认定其行为不构成猥亵。

其间,冯某任职的公司得知情况,以其违反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及《商业行为准则》诚信工作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并通知冯某。冯某对此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后被仲裁院驳回。他于是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桥头法庭提起诉讼。

仅是同事之间开玩笑?不构成猥亵能否解雇?

庭审时,冯某表示,他虽与该女员工有身体接触,但并不是严重超出道德界线的不良行为。事件的本身是办公室相识共事的人员之间小小的开玩笑。对方当时也未明显抵触、抗拒,不应被上升为“不道德、侮辱或猥亵的举止或行为”,不属于公司《员工手册》规定的严重过错情形。行政复议结果也认定其行为不构成猥亵。因此公司据此与其解除与其劳动合同关系违法,应向其支付违法解雇赔偿金。

对此,冯某任职的公司表示,冯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对供应商的女性员工多次抚摸、搂抱,导致该员工报警。其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属于不道德的行为,也构成侮辱和骚扰,损害他人身心。行政复议决定也仅是认为不构成治安处罚法中猥亵的程度,但并未认定其行为符合道德,也未认定不构成骚扰、侮辱。该事件发生在供应商处,严重损害了公司声誉。公司依据规章制度将其解聘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有据无须赔偿

此案经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东莞中级人民法院两审审理后,法院认为,监控视频显示涉事女员工对冯某的触摸行为有明显用手推挡的动作,虽未当场表现出激烈抗拒,但从其事后报警,及与公司人员聊天的录音可知,该女员工对冯某的行为是不能接受的。冯某的行为已明显超出了正常的工作内容和社交行为规范,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职业道德、劳动纪律及公司规章制度,特别是其行为发生在供应商处,给用人单位的声誉造成了严重损害,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合法,无须支付赔偿金,故判决驳回了冯某的诉请。

“希望原告能引以为戒,对自身的不检行为进行反省,也希望社会大众共同努力营造干净、清新、舒适的职场环境。”二审承办法官在判决时表示。

防治职场性骚扰 用人单位有义务

近年来,国家和社会对职场性骚扰的“零容忍”态度日益鲜明。《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本案中,用人单位针对原告性骚扰女员工的行为将其解雇,是对女性合法权益的保护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扬,应得到支持。通过本案,法院也提示广大职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在遭遇职场性骚扰时勇敢说“不”,并注意收集证据,主动维权。同时,用人单位对于防治性骚扰也应承担法定义务,积极主动作为,从入职教育、培训和投诉、反馈、调查、处理等方面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对相关投诉坚决处置,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报警处理,形成性别友好的企业文化和制度。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刘满元 通讯员:钟紫薇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蔡冬庆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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