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双倍赔偿金仲裁期限:劳动法专栏 |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法

原标题:劳动法专栏 |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法律规定及争议问题分析(辽宁省)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

法律规定及争议问题分析

(辽宁省)

什么是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力上睡觉的人。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因劳动争议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主张权利,否则就会丧失胜诉权的一种时效制度。

仲裁时效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称为“普通仲裁时效”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称为“特殊仲裁时效”

仲裁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有关仲裁时效的3个争议问题(辽宁地区)

1、加班费的仲裁时效如何适用?为什么有的判决只支持了两年的加班费?

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适用特殊仲裁时效的规定。即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可以随时主张全部加班费,不受一年时效的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有的判决只支持了“两年”的加班费,这与仲裁时效无关,而与举证责任有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保存时间为两年以上。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的,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用人单位应在两年内承担不利后果,因此法院判决单位在两年内承担责任。

【参考案例】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1民终11473号判决书:二审法院认为,休息日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8年1月1日解除劳动关系,被上诉人于2018年1月16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未超过仲裁时效期间...。关于上诉人提出其向被上诉人支付的劳动报酬中已经包含休息日加班费的主张。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第六条规定...,上诉人应对已支付休息日加班费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现上诉人未能向法庭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在已向被上诉人支付的劳动报酬中包含休息日加班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上诉人该项上诉请求亦不予支持。

2、请求未休年休假工资适用一般时效还是特殊时效?

针对年休假纠纷的时效问题,各个地区有着不同的规定。 辽宁省没有出台明确的规定,实践中普遍认为未休年休假工资是对于劳动者未能享受休息权法定的补偿性福利,不是劳动报酬,适用一年的普通仲裁时效。即当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的仲裁时效起算时间为下一年度的1月1日,例如主张2018年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内提出则没有超过1年时效。其他省市出台的相关文件有的持有不同观点,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年休假,故劳动者权益被侵犯的时间为自第二年的12月31日后起算。

【参考案例】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1民终256号判决书: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杨某要求培训学校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3,350元的诉求。未休年假工资的仲裁申请时效为一年,杨某2018年2月12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于2016年度以前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已超过仲裁时效,该院不予支持。对杨某主张的2017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杨某主张年休假天数为5天,杨某于2018年2月8日与培训学校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杨某2018年应享受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天,对2018年的年休假该院不予支持,故培训学校应向杨某支付2017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2,215元(4,817元÷21.75天×5天×2倍)。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1民终3153号判决书:法院认为对于原告主张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主张,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虽然名为工资,但实质上属于对劳动者未休年休假的一种补偿性福利待遇,因此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不应属于劳动报酬,适用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仲裁时效的规定,因此对于原告主张超出2年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部分,不予支持。

【其他地方文件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带薪年休假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四、 劳动者因未休年休假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差额系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的法定补偿责任,该请求权的仲裁时效期间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确定,从应休假年度次年的1月1日起算。在此之前,若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则从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次日起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19: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的,如何处理?对劳动者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中法定补偿(200%福利部分)诉请的仲裁时效期间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即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考虑年休假可以集中、分段和跨年度安排的特点,故劳动者每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应获得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时间从第二年的12月31日起算。

3、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如何适用?

未签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是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规定,不是劳动报酬,适用一般仲裁时效。

第二倍工资按月计算还是整体计算,各个地区对此有不同规定。 辽宁地区普遍认为未签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可视为一个整体,不分月计算。仲裁时效应从用人单位与其补订劳动合同之日或者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1年的时效。有的地区则持不同观点,认为应按月计算仲裁时效,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超过一年的相应月份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1民终10673号判决书: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于2017年6月初入职,其可主张2017年7月至第2018年6月期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被上诉人于2019年3月申请仲裁,并未超过一年仲裁时效之规定。最终判决上诉人支付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期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其他地区文件规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二十一、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可视为同一合同项下约定的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的定期给付之债,应当作为整体之债对待,仲裁时效应从用人单位与其补订劳动合同之日或者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15.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计算,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律师简介

王素莹律师,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沈阳市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劳动法讲习所辽宁运营中心主任;专注于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和金融法律服务业务,为企业提供专业、团队化的法律服务。擅长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流程化管理、合同管理、劳资关系管理、用工设计、金融诉讼、商业谈判、企业投资并购、商事诉讼等法律业务。成功代理多起重大疑难案件,以专业为客户创造价值。

审核 | 张蕾

编辑 | 制作 | 王琳琳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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