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恐吓学生犯法吗:钢城一老师收到学生家长的“死亡威胁”!详

因孩子调座问题

钢城一家长

“死亡威胁”语文老师

汶源派出所原处罚有疑

区司法局行政复议结果公开


一起看看是怎么回事

近日,钢城区司法局主动公开

《钢城政复决字[2020]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公开了汶源派出所

一则行政处罚案件的复议决定


2020年11月24日10时33分,房某某丈夫因为孩子小刘在济南市钢城区某小学调座位的事,通过其手机给作为孩子语文老师的田某某发威胁短信。

威胁短信内容如下:

田某某,你针对我们孩子,几个意思?上语文课就给换座位,你这么对一个孩子你觉得好吗?前段时间忙,没时间搭理你,你蹬鼻子上脸了。

你要针对孩子,那好,你闺女曲 * 在 ** 学校上初中,从南门接送,在 ** 区,经常从东门走,那我也和你闺女玩玩,我这人精神不大好,还喜欢喝酒,喝了酒就耍酒疯啥事干的出来,说不定哪天精神不好了把你闺女咋着了,亦或是把你全家都宰了,我还赚几条人命呢,我这种间歇性精神分裂的就算杀人也不会偿命,你别逼我,我儿子是我命根子,你要在敢虐待他,我就要实施行动了,黑白两道的人我也都有,莱钢那次杀人案你应该也有耳闻,别把一个人逼到极限,给脸不要脸,不搭理你你以为怕了你。

当事人田老师报警后,汶源派出所立案,但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被处罚人竟然成了孩子小刘的妈妈房某某被处罚罚款200元。田老师询问派出所为何不处罚房某某的丈夫,派出所表示是房某某说是其借用丈夫的手机发的短信,就只能处罚房某某。并告知田老师,如果有证据证明是房某某丈夫发送短信,就处罚她丈夫刘某某。

11月26日中午,田老师与房某某的丈夫通了电话,他明确承认威胁短信是他发的。田老师随即将相关证据材料交给汶源派出所后,派出所很快电话告知田老师,房某某丈夫在派出所里说威胁短信是他妻子发送的,所以维持原处罚决定

田老师认为,当时收到的短信是房某某丈夫的手机号码,且申请人跟房某某丈夫通电话后查证了是房某某丈夫发送的短信,到了派出所房某某丈夫又否认是他发送的短信,汶源派出所就认定是房某某本人发送的,这不合理。田老师认为原有行政处罚认定事实不清,处罚对象弄错,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原有处罚,依法以事实对房某某的丈夫刘某某和房某某重新予以处罚。


▲ 汶源派出所 资料图

针对此案件的行政复议,汶源派出所认为,对房某某构成威胁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对于田老师说此前房某某丈夫刘某某曾在电话中承认威胁短信是他发的,汶源派出所表示:2021年1月5日,民警对通话录音当事人刘某某进行询问,刘某某陈述:“在 11 月 26 日的时候,田老师又给我打电话问这件事情,我当时考虑的是这个案件派出所已经对我妻子做出处罚,田老师还没完没了,在电话中还是一直问是不是我发送的,当时我考虑到孩子还在学校上学,我就敷衍着他的话说是我,我的意思是让她别再没完没了纠缠我们了” 。

汶源派出所表示,经调查,刘某某与田老师的通话内容,是刘某某违背客观事实,为安抚田老师所讲,刘某某有合理解释,不影响公安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不存在处罚对象错误的问题。汶源派出所还认为,本案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幅度适当。本案适用快速办理程序,程序合法。并列举了相关材料。

最后,钢城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后认为:

本案中,汶源派出所对本案采用快速办理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对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行政案件,违法嫌疑人在自行书写材料或者询问笔录中承认违法事实、认错认罚,并有视音频记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关键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公安机关可以不再开展其他调查取证工作。” 本案中,只有房某某和刘某某的自书材料中说威胁短信是房某某发送的,没有视音频记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关键证据与其相互印证,派出所也未再开展其他调查取证工作。田老师提供的短信截图可以证明威胁短信是从刘某某的手机中发送的。2020 年 11 月 26 日,田老师与刘某某的通话记录中,刘某某明确承认威胁短信是他发送的。因此,本机关认为汶源派出所认定事实不清。申请人(即当事人田老师)提供的与本案无关的证据,本机关不予审查。

综上,汶源派出所给予房某某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区司法局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钢公(汶源)快行罚决字[2020]330** 号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汶源派出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威胁恐吓他人涉嫌违法

法律从业人士表示,如果家长对于老师调座位的行为存在疑问,完全可以通过正当渠道去沟通和了解,例如,可以直接找校方领导沟通,也可以向教育管理部门反映等等。在任何情况下,不能以辱骂和威胁的方式处理问题。发送死亡威胁短信,这已经涉嫌违法犯罪。而若有做假证的行为,或涉嫌妨碍公务。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属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凡事要三思!

违法有代价!

谨记、牢记、切记!

来源:济市钢城区区政府、 区司法局

声明:转载此文的目的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进行更正、删除,谢谢!

上一篇:老师性骚扰学生:29岁女老师性骚扰未成年男学生,向其发自己裸照

下一篇:没有了

推荐阅读: